“检察官,我要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2024年7月的一天,昆明某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拿着申诉材料走进通海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事情还要从5月份说起……
刘某某系电梯安装队老板,与昆明某服务有限公司外包安装队签订过安装工程发包协议,约定其对设备有保管义务。今年5月,该公司通知刘某某到通海县某批发市场卸载电梯设备,并告知该批货物因工程款未及时拨付暂缓安装。因与该公司有经济债务纠纷,刘某某将8台电梯控制柜运至昆明保管,且一直未运回通海,并以此要求该公司赔偿其之前承包的项目亏损,导致该公司重新购买8台电梯控制柜完成某批发市场安装任务,造成公司损失336700元。
刘某某称其不是为了抵债权而留置控制柜,也未实施威胁要挟公司的行为,期间,也通过向该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的形式,希望与公司协商解决,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协商意见。
6月,申诉人到通海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以刘某某涉嫌盗窃罪或敲诈勒索罪,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派出所调查后以刘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诉人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审查认为,刘某某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等犯罪情形,不构成刑事犯罪,系经济纠纷,作出维持某派出所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诉人不服,向通海县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通海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决定由该院检察长办理,承办检察官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听取了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调阅相关案件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等。为确保案件办理公开、公正,近日,通海县检察院对该公司申请立案监督一案组织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事实证据、审查核实情况等进行全面阐述,申请人陈述了申诉理由,公安机关承办人阐述了原案认定情况和法律依据。听证员结合案情,一致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正确,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通海县公安局作出的维持不予立案决定正确,应以民事纠纷解决。最终,昆明某服务有限公司表示不再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
检察长带头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工作理念的重要体现。近年来,玉溪检察机关坚持把领导包案与检察听证有机结合,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和“应听尽听”要求,积极构建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着力推动矛盾纠纷就地解决、化解在萌芽,真正实现了1+1>2的效果,有力提升了检察公信力,切实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2024年以来,玉溪市两级检察院院领导包案首次信访案件办结17件,开展检察听证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