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知假售假
还雇佣他人一起售卖假鞋
共计1000多双
真以为不会被发现?
👟👟👟
近日
保山市隆阳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一起去看看~👀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期间,朱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购大量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鞋子在自己经营的店内进行公开销售。期间,雇请张某某帮其销售上述商品。
朱某某经营期间共销售假冒耐克品牌鞋子809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鞋子158双,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5563元。公安民警在其店内查获未销售的商品价值152678.55元。
张某某受雇佣期间帮朱某某销售假冒耐克品牌鞋子263双、假冒阿迪达斯品牌鞋子40双,销售金额共计59985元,收到底薪及销售提成共计10740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商品鉴定,均为假冒品牌注册商标的运动鞋。
隆阳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朱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达185563元,未销售金额达152678.5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隆阳区检察院以朱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隆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案件审查过程中,隆阳区检察院通过了解张某某的犯罪动机、悔罪态度、犯罪数额及情节,认为张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其系受雇佣后参与销售,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隆阳区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拟不起诉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办案透明度,隆阳区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经现场充分评议,听证员认为应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但结合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认为可以对张某某不起诉,该院结合案件事实并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后依法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贯彻落实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隆阳区检察院依托“知识产权宣讲周”“检察开放日”等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活动,深入企业、群众中宣传介绍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及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责,引导企业和群众严格保护和合理运用知识产权,以高效检察履职服务保障经济发展。
检察官提醒
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应依法经营、自觉守法经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不可存侥幸心理,谋求不义之财,让自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提高警惕,辨别真伪,通过查看商品标识、包装、说明书,对比正规渠道商品的价格和品质,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切不可贪图便宜,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同时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通过依法维权表达合理诉求。
劳动者在找工作时要能够明确判断工作性质,不从事违法的工作事项,在明知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切不可存侥幸心理,为虎作伥。否则,知假售假则会给自己带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