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一地最新通告;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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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一地最新通告
遵化市人民法院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遵化市公安局
遵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的
通告
为严厉打击我市境内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强化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等行为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凡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开采、盗采、销售、收购、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禁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严厉打击以下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一)无证采矿、以探代采、不按采矿许可证主采矿种开采、越界采矿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以生态修复、边坡治理、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等各类工程施工名义非法盗采矿产资源;
(三)擅自打开关闭废弃矿井偷挖盗采矿产资源;
(四)资源整合关闭矿山非法生产销售矿产品;
(五)“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造成土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违法行为。
(七)违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恶意恶性侵占耕地的行为。
(八)不按照耕地使用性质,擅自在耕地上栽植树木、堆放物料,以及从事非农建设、破坏种植条件的违法行为。
(九)以河道、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行为。
(十)法律禁止的其他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以下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采矿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矿产品储存场地的;
(二)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
(三)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爆破物品的。
(四)法律禁止的其他为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提供服务的。
四、严厉打击各类参与、保护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凡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等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等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纪委监委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执行通告,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性质恶劣,涉黑涉恶的,将按扫黑除恶相关规定,予以重点打击。
六、严厉打击拒绝、阻碍矿山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落实《遵化市矿产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对举报的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经立案查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奖励行政处罚罚款金额50%,最低不少于一万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五万元;重大违法行为的另行奖励,最高不超十万元。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5年1月24日
来源:遵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