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7)皖1225刑初38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勇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拟撤销原判决,宣告刘勇无罪。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检察机关人员认同法院意见,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协调,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皖12刑终10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后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向阜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225刑初103号刑事裁定:准许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
案例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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