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工作的公告
文摘
2024-10-28 22:30
黑龙江
建三江辖区各粮食收购企业:
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要求,为做好本辖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企业经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从事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向收购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食经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备案;工商登记类型不是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不办理备案。
二、备案内容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已办理过《粮食收购许可证》且继续从事收购业务的粮食收购企业,要重新完成备案,新成立的粮食经营企业,要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15日内完成备案(经济发展局粮食部门)。
三、有关要求
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粮食经营企业,将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黑龙江佳木斯国家农业高新
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经济发展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