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发力 久久为功 以务实行动和举措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转型——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在宁波召开

文摘   2024-05-30 17:10   贵州  
5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宁波市召开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场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提质增效转型。住房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出席会议并讲话。浙江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柯吉欣、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汤飞帆致辞。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秦海翔主持会议。



会议强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垃圾分类这件“关键小事”,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垃圾分类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垃圾分类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进一步增强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



会议指出,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地党委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宣传推动、制度建设、设施配套、督导评估,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分类制度逐步完善。全国21个省(自治区)、173个城市出台了垃圾分类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级负总责、城市负主体责任”的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分类体系初步构建。46个重点城市率先建立比较完备的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地级城市分类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分类习惯开始养成。垃圾分类成为群众认可、媒体关注、社会热议的绿色低碳生活新时尚,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2.6%。


会议强调,行百里者半九十。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硬道理。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进一步坚定信心、下定决心,着力解决认识不到位、思想上麻痹、行动上弱化等问题,下更大功夫推动垃圾分类工作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型。


——在回收利用上下功夫。坚持因时而进、因势而新、因地制宜,统筹做好各类垃圾分类工作。要着力抓好可回收物回收利用。放手发动群众,积极探索“一袋式”上门回收模式。加快建立可回收物交投点、中转站、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三级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促进可回收物应分尽分、应收尽收。抓好大件垃圾回收利用,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打通群众投放难的卡点堵点。要调整优化分类方式。充分考虑群众接受度、便利度,优化分类方式、标准、要求,提高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积极性。要强化科技赋能。用好焚烧处理方式,把垃圾转化为电能、热能。加大科技攻关力度,研发小型适用焚烧技术和设备,促进垃圾就地就近处理。


——在示范引导上下功夫。坚持典型引路、示范引领,大力推进探索创新。要抓好示范创建。指导15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打造各具特色的垃圾分类示范样板,尽快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典型案例。要抓好县级市试点。探索不同地域简便易行分类模式,推进县级城市垃圾分类,持续扩大垃圾分类制度覆盖面。


——在教育宣传上下功夫。坚持奏响“垃圾分类就是低碳生活新时尚”最强音,加强教育引导,持续保持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的热情。要加强志愿服务。进一步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完善志愿服务机制,健全志愿服务体系,引导带动更多居民养成垃圾分类好习惯。要营造浓厚氛围。以第二届全国垃圾分类宣传周等活动为契机,推动垃圾分类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商超、进宾馆、进窗口、进军营,让垃圾分类理念深入人心。要注重宣传实效。加强“一对一、面对面”宣传引导,让居民听得懂、记得住、能认同。抓早抓小开展校园宣传,以生动活泼的方式引导青少年参与垃圾分类教育实践。


——在落实责任上下功夫。坚持上下贯通、协同联动,齐心协力把垃圾分类工作推向深入。要强化省级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构建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垃圾分类生动局面。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地方立法,强化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研究谋划“十五五”垃圾分类专项规划。


会议还要求,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要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建筑垃圾治理突出矛盾,坚决遏制非法倾倒行为。要以方便群众为出发点,设置住宅装修垃圾投放点,为装修垃圾安排好出处。


与会代表现场观摩了宁波市鄞州区海创社区、海曙区可回收物分拣中心等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波市、大连市、常熟市等地交流了经验做法。同济大学何品晶教授作专题讲座。中央社会工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管局、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卫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来源:中国建设报


编辑:王俊杰

编审:黄   虎

终审: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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