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关税贸易措施知多少?(上)》中我们向大家介绍了针对进口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分为技术性措施和非技术性措施。那么,各国在调控出口时又有哪些非关税措施可用?在贸易实践中非关税措施的作用与影响又有多大?本期将继续与大家一起探讨。
各国调控出口的非关税措施主要包括:与SPS和TBT有关的出口措施,如要求出口农产品符合质量、农药残留等相关技术标准等。出口手续,如规定活动物必须通过指定口岸出口。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出口禁止等措施,如因国内消费供应短缺而禁止出口粮食、对粮食出口设定配额或要求获得出口许可证等。出口价格控制措施,如同一产品出口和国内销售采用不同价格形成机制。影响出口竞争的措施,如国营贸易企业可利用自身优势促进出口。出口支持措施,即出口补贴,如一国政府给予出口商的贷款优惠、税收减免、转移支付等优待和支持。再出口措施,如禁止将货物再出口回生产国。再出口回生产国是跨境贸易中的常见做法,目的是逃避生产国国内的营业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和隐蔽性,能更有效地调控进出口,而农产品是非关税措施使用最频繁的领域。一方面,非关税措施是协调各成员特定国内公共政策目标和实现多边贸易自由化必不可少的一环。WTO赋予各成员国采取非关税措施实现合理目的的权力。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健康,良好环境,公平和稳定的贸易秩序等。另一方面,非关税措施有时会被滥用形成贸易壁垒,如禁止出口产品、限制贸易数量(如配额、许可证)或增加贸易者负担(如包装和标签要求)的做法背后可能是出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为了平衡“许可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实现合理目的”与“避免措施造成歧视与不必要的贸易壁垒”两个目标,WTO出台了一系列规则:如涉及“两反一保”的贸易救济措施使用条件、规则和方法的《反倾销协议》(即《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规定WTO成员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遵循原则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为防止海关通过任意估价阻碍进口的《海关估价协议》(即《关于履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为避免成员的进口许可程序影响贸易正常运行,对成员进口许可程序进行规范的《进口许可程序协议》;明确成员确定原产地标准的《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使用装运前检验制度的成员应遵循的原则与规则的《装运前检验协议》;为防止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作用,禁止成员采取当地成分(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等不合规投资管理措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为防止国营贸易企业的经营活动对贸易造成扭曲影响,对成员国营贸易企业作出规范的关于解释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等。入世后,我国在合理合规运用非关税措施维护国内农业产业利益和生态安全、人类健康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如,食糖保障措施、对美白羽肉鸡双反、对欧马铃薯淀粉双反等贸易救济措施都为保障国内产业发展时间空间、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出积极贡献;日本福岛核电站泄露后,我国加强对日本部分地区输华农产品的监测和检验,核污水排海后又全面暂停日本水产品进口,有理有力有据地保护消费者健康和环境安全;我国针对进口农产品携带的害虫、杂草、病菌等风险采取检验检疫措施有效维护了国内种养殖业安全和发展。总的看,平衡好粮食安全、丰富消费与产业利益的关系,在WTO框架下合理合法、用好用足非关税措施,充实对外贸易政策工具箱,是合理调整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有效防范应对风险的重要一环。作者|邓冠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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