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截止10月31日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西安交警提醒您: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请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业务。
特此公告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7日
以下机动车截止10月31日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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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乐乐 责编 | 相里珑南 核发 | 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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