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断卡”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反诈宣传深入人心,传统诈骗方式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形势,诈骗分子想了又一个新法子——“手机口”诈骗。诈骗分子通过国内网站、社交软件发布大量“轻松赚钱”“日结佣金”的虚假招聘广告,诱惑国内网民,使用境外通讯软件勾连,并以虚拟币结算等方式诱惑大量年轻人群参与“手机口”业务,并扬言轻松拨打一个小时就可以获利200-500元不等,致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参与“手机口”诈骗犯罪。
简单来说就是“两个手机一条线”,利用一条音频数据线连接两部手机或同时把两部手机免提打开,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与境外的诈骗人员联系,一部手机用来拨打国内被害人的电话,实现语音中转,诈骗分子可以轻松直接对话被害人实施诈骗。这种新型诈骗方式主要是掩饰诈骗电话的归属地,让被害人放松警惕。
一是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二是架设GOIP、VOIP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网银技术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犯罪迅速在中国发展蔓延,涉案金额大,侵害对象广,骗取被害人数年积攒的“辛苦钱”“救命钱”“看病钱”“养老钱”,给广大人民群众、国家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感。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然帮助诈骗团伙架设呼转设备,提供手机卡、通讯工具予以帮助,帮助诈骗分子拨打诈骗电话等行为均涉嫌诈骗罪,在这类案件中,现在境外诈骗分子已经将魔爪转向未成年人,未成年的监护人要具有一定的警惕性,防止孩子在上网时遭遇“手机口”诈骗的陷阱,变成境外诈骗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武功检察微信公众号
新浪微博:中宁检察
今日头条号:中宁检察
视频号: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抖音号:中宁检察
快手号:中宁检察
官方网站:https://nx.jcy.gov.cn/ZNJCY/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