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公安破获一起涉嫌组织、容留他人卖淫案

民生   2024-11-06 18:46   四川  


为全面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坚决遏制和打击涉黄违法犯罪行为,会理市公安局主动出击、积极作为,严管各类场所,严查风险隐患,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

2024年10月28日凌晨1时许,会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在会理市建设路附近有两名女子正在拉客招嫖。随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击将涉嫌拉客招嫖的彭某、雷某抓获并传唤至古城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彭某及雷某如实陈述了自己拉客招嫖的违法事实。



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彭某、雷某供述:胡某与邓某(女)两人组织、容留她们进行卖淫活动。随后,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胡某到古城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询问胡某如实陈述了自己与邓某组织、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邓某收到消息后,潜逃至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经办案民警侦查,于2024年11月3日在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将邓某抓获归案,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胡某组织、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事实。


目前,违法行为人彭某、雷某已被会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犯罪嫌疑人胡某、邓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以案明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转自:会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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