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四川博鑫铜业有限公司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字〔2023〕0007号)。现因该案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字〔2023〕0007号),对四川博鑫铜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四川博鑫铜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铜杆、铜丝、铜板项目”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案件将重新进行立案调查。
会理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12日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对四川博鑫铜业有限公司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字〔2023〕0007号)。现因该案申请强制执行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罚字〔2023〕0007号),对四川博鑫铜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四川博鑫铜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铜杆、铜丝、铜板项目”逾期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案件将重新进行立案调查。
会理市水利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