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闽0305破31号
2024年11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闽03破申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鑫之源广告材料批发店对被申请人莆田市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经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摇号选定,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作出(2024)闽0305破31号决定书,指定福建信实(莆田)律师事务所担任莆田市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本案属于简易破产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莆田市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2月13日前,向莆田市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路凯天国际3号楼11层11-1、11-6、11-7室;邮政编码:351100;联系人:李萍、庄小玲;联系电话:13599873151、1586028463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莆田市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莆田市鑫彩峰广告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6日9:45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来源:秀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