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年10月23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莆田市国鑫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4)闽03破申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莆田市国鑫鞋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莆田市涵丰鞋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指定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为莆田市涵丰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莆田市涵丰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2月6日前,向莆田市涵丰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文献东路公交大厦7层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邮政编号:351100;联系人:康娘、林婷婷;联系电话:18150434074、1575994103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莆田市涵丰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莆田市涵丰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变动,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ND-
来源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