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例》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在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衔接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期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条例》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便利纳税人跨区迁移 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从“优化事前提醒”“提速事中办理”“完善事后服务”全环节推出系列举措。《通知》要求简化发票使用手续。对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自动将其发票额度转至迁入地。《通知》要求,纳税人存在多缴税款的,信息系统自动提醒办理退税,对选择在迁移前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时办理;对选择暂不退税的,税务机关辅导纳税人在迁移后办理退税。《通知》强调,严禁协助阻拦纳税人正常迁移,严禁违规发起风险任务阻断纳税人迁移,严禁额外增设条件门槛阻碍纳税人迁移。《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强调,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严禁为没有收益或收益不足的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违法违规举债,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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