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围绕婚姻家事类的法律需求逐年增加,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是民事领域最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涉及争议类型多样复杂,感情、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对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因素均会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由此,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47个实务解答,并作了重点分析。
1. 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后,第三人是否能以该离婚协议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离婚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或债权债务的约定。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不可以。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离婚协议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是在综合考虑离婚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长短、离婚原因、子女情况等因素的情况下形成的,有许多不为外人所知的原因,所以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需要债权人另行起诉。
3.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案件仍然可以缺席审理。“被告不到庭”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最后的结果取决于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不到庭”是一个程序问题,被告不到庭不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离婚”是一个实体问题,因此在该种没有调解基础的情形下,如果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必须要求原告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法官来说,如何在众多的证据中选择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件必不可少的事情,这也是选择本案例的原因,如果能够达到证明标准,可判决准予离婚,否则,判决不准离婚。
13.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 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 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 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此“一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即《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 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已经处置的情况下,事后放弃继承的行为极有可能被判决认定为无效。
1. 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养费纠纷,人民法院对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不予受理,自行解除即可。但二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和生育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
2.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非婚同居关系,不享有合法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人民法院对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不予受理。
3. 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4.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女方因怀孕流产造成的身心健康问题是男方原因造成的,女方可以就此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即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作为案由起诉较为恰当。
5. 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的起诉,不予受理,但对于女方怀孕的,一方就抚养权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对抚养权进行审理。
6.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双方必须补办登记,否则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
7. 基于同居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1.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提供担保,但法院是否同意保全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 “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6.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7.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可根据双方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由一方向对方给予补偿。
8.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改变债务的性质,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9.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在面对夫妻一方出具借条的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有针对性的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向法庭提交,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0. 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11.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包含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12.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13.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1. 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原《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现参照2019年修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具有亲子关系的认定。
2. 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并对抚养费进行审理。
3. 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当事人另案起诉。
4. 探望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探望权人可以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如果拒绝协助的,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无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拒绝一方探望子女的当事人,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在子女抚养方面,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协议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出现了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在财产分割方面,如果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对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后来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行为,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6. 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子女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 已逾 18 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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