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备案私募基金判断参考

文摘   财经   2024-03-12 12:00   北京  

贝塔财 | 作者

在实务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成私募股权基金产品,或存续的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补充备案,有不同的观点,一般情况下,需要从基金备案范围、对外募集资金、设立目的以及管理运作方式等几个要素进行综合分析。
另一方面,如果应备案成私募股权基金产品的有限合伙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可能面临证监会、证监局和中基协的处罚

1
私募股权基金法规要求

法规条款: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
私募基金要素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包括以下核心要素:(1)资金来源:是募集的资金,而非自有资金;(2)非公开募集资金: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3)“合格投资者”要求;(4)“以投资活动为目的”:通过设立投资基金或以投资活动为目的的公司、合伙企业开展投资活动;(5)“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

而对于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从企业性质看是有限合伙企业,从金融产品类型看私募投资基金,因此,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应同时满足有限合伙相关要求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投资活动为目的”是私募基金的本质特征,是否需要备案为私募基金,取决于其是否满足“非公开募集”“以投资为目的”这两个本质特征。

而 “基金管理人管理”,募集对象为“合格投资者”,组织形式采用“公司或合伙企业或投资契约”,只是私募基金的外在表现形式。

不过,备案的私募基金一般会同时符合上述五个要素特征。

从基金业协会基金备案要求来看,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设立目的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投资者委托进行投资管理实现资产增值以获取相应管理费及报酬,投资者按基金份额和约定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同时,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活动,不符合这一特征的一般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私募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运作模式开展“募、投、管、退”活动。具体表现为:

在募集期,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募集推介,确认合格投资者身份,签署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基金合同,并聘请募集监督机构监督募集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划转安全;

在投资管理期,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投资决策流程对外投资,进行投后项目跟踪和管理,并做好投资者信息披露工作;

在退出期,应以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原则,选择合适交易对手方以及退出方式,并在分配完收益后进行清算。


3
非基金性质有限合伙企业认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投资基金募资业务的合法前提,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有资格为其设立或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资金。但任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并不必然导致该有限合伙企业被归类为私募投资基金。判断该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应重点考察其是否以基金运作为目的而设立,是否按照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层面,普通合伙人或其他有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行为。

因此,判断某一有限合伙企业是否需要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应从是否属于基金备案范围、对外募集资金、设立目的以及管理运作方式等几个要素进行综合分析。一般情况下,不被认定为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以下共性特征:

1、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一般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具有私募基金其他特征,不能直接认定无需备案,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判断。

2、不存在对外募集行为:是指不存在以募资为目的而开展的募集行为(包括推介、发售、认购、赎回等)的情形。如: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来源于自有资金,LP无外部投资者,有限合伙企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无对外募集行为。

3、合伙企业的设立不以基金运作为目的:如合伙企业以投资特殊目的载体(“SPV”),为专门投资某一项目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除此项目外不存在其他任何对外投资。

4、按照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运作:合伙企业按照一般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运作,不存在私募基金相关要求的“募、投、管、退”等情形。

即:合伙协议按照《合伙企业法》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性规定而签订,不包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规定的私募基金运作必备条款;不存在委托普通合伙人或其他第三方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情形,普通合伙人或其他第三方未收取管理费或业绩报酬。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可能面临证监会、证监局和中基协的处罚。处罚的后果,或是管理人被撤销私募管理人登记,或是管理人募集完成未备案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或是管理人及高管被行政处罚,包括罚款。




以上,是本人根据以往工作经验做的复盘和总结,希望可以与各位交流学习,并欢迎指导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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