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启荣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统计法自1983年颁布、1996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以来,完成第三次修改。新修改的统计法确立了坚持党对统计工作领导的基本原则,对强化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加强统计监督、推进统计信息化建设等作出明确规定,此次统计法的修改,必将有力解决一些长期困扰统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动统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云南省各级统计部门将以统计法修改为重要契机,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各项工作,强化使命担当,全面开创云南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新局面。
深刻认知统计法修改的重大意义。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此次统计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当前统计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系统总结统计实践成熟经验做法,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各项部署要求形成法律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为新时代新征程统计工作提供了基本制度遵循,是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一座新的里程碑。我们要充分认识此次统计法修改的重大意义,立足云南统计法治建设发展实际,增强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更加积极、主动、务实、有效地抓好新修改统计法在云岭大地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分级分类开展新修改统计法学习宣传教育。知法是守法的前提。深入贯彻执行统计法,必须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厚植统计法治思想根基。突出重点抓好对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的学习教育,健全完善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长效机制,增强领导干部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政治自觉,切实履行防治统计造假的政治责任。着力强化对全省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的学习教育,督促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恪守职业操守,真正把统计法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持续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及时制作相关学习宣传材料,积极支持部门统计工作人员对新修改统计法的学习教育。广泛开展对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统计督察、执法检查中常态化开展“嵌入式”普法,不断增强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治意识,积极履行统计法定义务。充分利用统计开放日、国家宪法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重大活动,向社会公众进行普法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良好氛围。
做好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修改。地方统计法规是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省将及时启动统计地方性法规修改、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衔接及时修订配套地方统计法规,不断完善统计法律制度规范体系;及时启动《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修订工作,确保云南地方性统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与新修改统计法衔接。
压实责任持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保障统计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统计法的立法宗旨。深入贯彻执行新修改统计法,必须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将搞准搞实统计数据作为法定责任落实到统计工作每个环节。建立统计工作全过程管控机制和源头数据质量管控办法,依法开展数据质量评估,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紧紧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大力推动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以全方位责任落实筑牢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
严格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统计造假问题。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是此次统计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云南省各级统计部门将持续加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省级专项统计督察常态化机制,持续提升专项统计督察效能,坚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保持防治统计造假高压态势。进一步压紧压实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加强对统计领域公权力的监督检查,着力纠治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的政绩观偏差问题。
持续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统计监督是统计法赋予政府统计的基本职能,更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省各级统计部门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统计监督与纪检监督、监察监督、组织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持续推动将统计造假问题作为巡视巡察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关注内容,凝聚防治统计造假监督合力。
来源:中国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