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
以统计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新修改《统计法》系列解读之五
国家统计局数据管理中心 周丽波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次《统计法》修改,大力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出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等若干新规定新要求,对于新时代新征程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统计现代化的驱动作用,有力提升我国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新修改《统计法》,深刻把握现代信息技术为统计工作带来的发展机遇,科学明确发力方向,全面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为加快构建现代化统计调查体系提供信息技术支撑,以统计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把握时代大潮,充分认识新修改《统计法》关于统计信息化建设新规定新要求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基于信息化趋势和国内外大局,明确提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等重要论断。信息化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的强大力量,统计信息化也同样是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最活跃、最有效的基础保障。新修改《统计法》在信息化方面设定更明确的规定,强化统计信息化建设以提升政府统计的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体现了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方向性。
(一)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是统计信息化的必由之路。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正在深刻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生产生活,也深刻影响统计工作,为丰富统计数据来源、变革统计生产方式、提高统计工作效能提供了强大支撑。统计工作需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数字化转型趋势,将现代信息技术这一关键生产力运用到统计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新修改《统计法》第五条从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等方面,对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作出规定,必将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运用与转化,有效提升统计工作的数字化、科学化、智能化、现代化、网络化水平。
(二)强化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应用以及统计信息共享是提升政府统计效能的关键之举。全社会数字化转型加速推进,行政记录数据、社会大数据的广泛生成极大丰富了统计基础数据来源。充分利用行政记录资料,对节约统计调查成本、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提高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大数据可以补充常规统计调查短板,有助于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改进数据生产方式,拓展统计调查指标体系,提升统计调查质量和效能;在数据质量问题查找、报表审核等工作环节,运用社会大数据也能够为防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供新技术新手段。新修改《统计法》第十八条对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作出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这些规定有助于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促进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的共享和使用更加规范化、法治化。通过法律保障推进多源数据拓展,获取内容更丰富、准确度更高、造假难度更大的数据,从而生产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
(三)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是变革数据采集模式的重要基础。近年来,国家统计局启动电子统计台账建设工作并在相关地区开展试点,探索助力企业规范填报、有效减轻统计负担、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积极防治统计造假的有效路径,取得积极成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修改《统计法》作出“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的明确规定,为科学、准确、及时获取“最先一公里”统计数据,重构统计生产的微观基础,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二、坚持创新引领,统计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
近年来,统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遵循统计工作规律和数字化转型发展规律,通过统计云工程等一系列信息化工程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可靠保障,为提高统计工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统计工作效率整体提升。信息化建设聚焦全面提升统计能力,通过新建、改造和升级统计信息化软硬件系统,建设覆盖全面、功能完善、性能优良、安全可靠的统计信息系统,对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业务应用、统计数据资源、信息化基础设施等内容进行网络化、智能化集中管理,实现各类用户一次登录、一站式办理统计业务,实现各类业务流程、数据资源、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管理。安全高效支撑常规统计调查中300多万家单位、200余万住户、60多万个村的数据采集、处理、汇总等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等数据采集处理任务,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和数据处理的复杂程度达到了新的高度,实现用中国系统采集处理中国数据,统计业务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大幅提升。
(二)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有力。贯彻落实中央防治统计造假精神,聚焦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全面采用电子化网络化的数据采集方式,制定了科学合理的数据采集流程,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干预,提高统计抗干扰能力、降低统计差错概率。建立健全数据审核、分析方式,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多层级多角度的数据审核手段,提高了统计数据审核效率。实现统计执法全流程信息化,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坚实保障。
(三)统计数据服务及时精准。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需要统计部门提供更加精准、更加及时、领域更加完整的统计服务。通过统计云工程对统计业务流程的整合优化、统计数据资源的集中管理以及提供多元化的统计服务产品,锻造了集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共享、发布为一体的统计信息化系统,全面覆盖数据管理、加工、出版、共享、发布等业务场景,管理数据量超4000亿笔,实现统计数据全面汇聚、安全流动和灵活运用,深化提升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和分析能力,为国家宏观经济治理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对照新修改《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我们也清晰认识到统计信息化建设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具体表现在海量客观数据获取、共享和使用能力不足,当前大部分统计数据仍以调查对象填报为主,对部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各类源数据的获取、共享和使用能力不足,大数据等新数据源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相对迟滞;利用多来源统计数据减轻调查对象和各级统计业务人员工作负担的手段不够有效;统计数据获取、审核、汇总等基本流程智能化应用不足,统计生产效率仍有提升空间。
三、聚焦业务需求,构筑统计现代化事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扬帆破浪正当时,勇立潮头谱新篇。当前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统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为重要契机,主动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数字化转型趋势,牢牢把握现代信息技术这一关键生产力,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统计部门提出的任务部署,进一步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以数字化转型为引领,全面提升统计工作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把统计现代化事业推向前进,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强化顶层设计,促进统计业务与现代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把解决当前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作为出发点,围绕“转型、再造、赋能、驱动、安全”五项原则要求,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广泛应用于统计业务和服务管理各领域全过程,坚持以业务需求为导向,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统计业务与统计政务、普查与常规调查、数据生产与数据管理之间的关系。对接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强化顶层设计,研究覆盖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
(二)深化成果应用,持续优化统计云保障统计数据生产安全高效。巩固拓展并深化利用统计云等信息化建设成果,有效发挥信息化建设保障统计数据生产、维护统计数据安全的重要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升统计数据收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能力。在统计云工程业务上线试运行基础上,全力推动业务正式上线运行,做好联网直报、住户、价格等系统运行保障,持续进行系统监测、测试、优化各项工作,保障统计业务生产连续性和稳定性。全面深化专业应用成效,持续推进各类统计业务上线运行。充分发挥数据管理系统作用,做好数据迁移备份,平稳有序开展原有业务应用系统下线工作。
(三)推动智慧统计,全力服务保障统计现代化改革发展大局。对标统计现代化改革目标,按照“统计基础数字化、统计流程科学化、数据管理智能化、统计治理现代化、统计工作安全化”的目标,细化智慧统计项目建设主要任务,加快推进智慧统计项目立项、建设,打造“多源智统、数以慧计”的智慧统计,纵深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将电子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抓手,推进统计数据自动化采集。发挥信息化在数据采集、共享、处理中的技术支撑和创新引领作用,推动多源数据的集中汇集和有效利用,逐步将部门、行业协会、经营主体等拥有的各类数据作为稳定、可靠的常规统计生产数据来源,实现对调查数据、部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数据的自动汇集、统一清洗。
来源:统计微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