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小编个人理解,“全面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是指所有的矛盾纠纷都是归公安派出所去排查、去化解,而是应当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内;“关口前移,源头治理”也不是公安机关一杆杆插到底,而是注重与相关部门的有效衔接和配合,在矛盾的多元化解中形成合力,避免矛盾升级转化。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3条规定:
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双方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
对不涉及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民警应当告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由调解员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广东、四川等一些地方的调解委员会已派驻所调解员入驻公安派出所,专门负责民间纠纷调解,与驻所调解员之间形成无缝对接,能够及时将民间纠纷移交调解员调解,必要时派出所民警或辅警可协助配合调解,但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员,而不是公安派出所民警。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进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作出处理的活动;是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处理治安案件的法律活动。
调解民间纠纷是否该写入《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警情难分流,致使基层派出所有限的警力长期陷入矛盾纠纷的调解中,派出所民警苦不堪言。新修订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又将“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写入了公安民警的职责范围。如果新修订的《人民警察法》这样通过的话,公安民警名正言顺的成为民间纠纷的调解主体,涉及非警务类警情的民间纠纷,就可能无法再移交给调解组织;且调解组织也可以依法拒绝,因为法律赋予了公安民警的调解职能。因此,建议人民警察“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的职责修改为“依法调处治安纠纷”。
《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第十二条 (职责范围)(十一)调解处理民间纠纷。
矛盾纠纷的调解,不是公安派出所大包大揽,而是与其它部门一起分工协作,各施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