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31日,肇事车主李进驾驶的一辆大客车,在这个县境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李进被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了5年刑。
因李进本身就有病,又在车祸中受了伤,县看守所报经上级批准,决定对他保外就医1年。
2001年10月,派出所经过考察,认为李进需要继续治疗,提出建议延长保外就医1年。
县看守所同意后报市局批准,李进被延长保外就医1年。
2001年8月到2002年12月这个时间段,景某三次安排看守所民警同监所科干部对李进进行考察,并同派出所进行了联系。
2002年12月3日的这次考察中,考察人员要求派出所协助查找李进,一旦找到即将其收监。
2003年6月8日,李进再次驾车发生了交通肇事,导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和捷达车严重受损后逃逸。李进负事故主要责任。
话说这个李进是不是阎王爷派来索人命的?
服刑期间的李进又开车撞死撞伤多人,县检察院就指控说看守所长景某犯玩忽职守罪!
说景某没有向派出所送达《保外就医延期审批表》,使得看守所对李进没有监管依据,一直没有对李进进行监管。
在李进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景某没有再安排人员查找李进,把他收监,使李进一直处于脱管状态,发生了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县检察院提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景某的刑事责任。
看到这里,你有没有觉得县检察院对这个案子的事实认定其实并不清楚。
好在县法院的法官思路异常清晰,不同意检察院的指控。法院认为景某虽然没有将《保外就医延期审批表》送达派出所,但李进保外就医延期的主动权并不在看守所。所以景某未通知的行为,并不能造成派出所无法监管的后果。
至于对处于续保状态的李进,谁应当主动履行监管职责,读者你自己慢慢想,小编不能啥都说是吧?
县法院说,景某在李进续保期满后,没有再派人查找和采取其他措施,致使李进脱管后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虽也存在失职行为,但鉴于派出所对罪犯李进应交付执行或通知看守所执行而未作为,有关的监督部门也没有进行督促,所以,罪犯李进脱管责任不应该由景某一人承担。所以景某的失职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判决景某无罪。
宣判后,景某以自己“没有失职行为”为理由提出上诉。说自己不但无罪,连“失职行为”都没有。
而这个一审宣判后,县检察院同样也不服,提起抗诉。检察院抗诉除了起诉书原来的两项指控外,还新增了一项指控并作为首要指控,说景某对罪犯李进保外就医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在看守所未经认真考察,也没有同罪犯李进本人见面的情况下,签署了"情况属实,建议续保l年”的意见,直接导致了李进被违法续保1年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同了检察院的抗诉,以玩忽职守罪对景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二审宣判后,景某提出了再审申请,市中院审查后认为,景某在办理李进保外就医时,没有按规定考察和审签意见,由于他审批时的玩忽职守,使李进获得续保,驳回了景某的申请。
景某仍不服。
据当时的媒体消息,省、市、县各级公安机关也在为景某呼吁,维护民警的权益。
二审判决后,县公安局及市公安局、省公安厅都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偏差,省公安厅专门以公函形式,建议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据说,省公安厅以公文形式为一名被判刑的普通民警向省高院建议再审,当时在全省尚属首次。
多年过去了,再看这个省各级公安机关为民警维权的正义之举,仍然振奋警心。
省公安厅致函省高院这样的意见:
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看守所有义务送达《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的职责,而看守所并无此职责。法律明文规定,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执行地派出所是批准机关的法定职责,而看守所并不是“批准机关”。
第二,二审判决认定,景某在李进续保期满后应当采取措施而没有采取,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规定,续保期满,如果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应将罪犯收监继续执行,收监程序应由保外就医的执行机关——派出所启动,由派出所及时通知看守所,并将保外就医人员交付看守所,看守所的职责是接收罪犯并继续执行刑罚,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有义务将罪犯交付给看守所。
第三,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不仅在景某一方,派出所本应对李进进行重点监管,切实掌握其行踪动向,但却疏于监管,还为李进办理了身份证,车辆管理所在此期间违法为他办理驾驶执照,这与其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有着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省公安厅认为景某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
实事求是讲,省公安厅在这个案件的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上都把握得十分准确,堪称经典。
2010年1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个案子。
市中院审理后作出了刑事判决:一、撤销原中院的刑事判决,二、维持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结果,即宣告景某无罪。
市中院再审改判景某无罪后,县公安局恢复了景某的公务员、人民警察身份,并已为他落实其他相关政策。
点击蓝字,欢迎关注公众号“蓝衬衫们”和“别样领花”。
长按扫码联系蓝衬衫们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