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部分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泰宁县部分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山林、草堆等重点防火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敬老院;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禁止在以下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即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正月初四)。
三、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政策
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线索的,公安机关应进行查证核实,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泰宁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