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督促履行

文摘   2024-10-10 20:22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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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判后督促履行,提高自动履行率,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数量,有利于真正实现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近日,万宁法院兴隆法庭在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后,承办法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强化判后答疑,积极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中,原告万某英等二人与被告刘某华等人协商买房事宜,并将购房款83万元转账给被告刘某华指定的代理人何某账户,后何某将购房款转账给被告及被告指定的另一收款人龚某,因涉案房产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华、何某、龚某等人返还购房款。因案涉房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购买房屋之前房屋多次经历租赁、买卖,所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故本案原被告双方口头房屋买卖合同亦无效。万宁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华等二人返还原告购房款。



判决生效后,为防止衍生新的纠纷,承办法官与刘某华等人耐心沟通,释明逾期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最后,刘某华等人表示愿意一次性返还购房款,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履行全部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为了对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守信行为进行正向评价,万宁法院向本案被告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万宁法院通过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为诚信“背书”,既及时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让被告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得到了“褒奖”,将问题解决在“执行前”。未来,万宁法院将继续积极探索完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以更多的便民利民举措和个案处理的小视角展示司法为民大作为,展现司法温度和司法情怀。



来源 :万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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