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琼人社发〔2024〕55号)文件,稳岗返还政策申领流程如下:
一、稳岗返还补贴
(一)基本条件。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参保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1.裁员率条件。30人以上的参保企业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2023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企业裁员率的计算方法按《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计算方法的批复》(琼人社发〔2020〕3号)执行,即为参保企业2023年全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与2023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之比。2.缴费条件。参保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且2023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
(二)实施范围。除参保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三)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4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四)企业划型。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确定的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五)发放程序。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精准筛选比对,拟定符合享受稳岗返还参保企业名单、类型、返还金额等信息,通过短信、系统推送等方式告知参保企业,经公示后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至参保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后及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稳岗返还发放情况。对稳岗返还发放有异议的企业,可提供相关材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调整。
(六)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参保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七)资金渠道。开展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列支,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用款需求纳入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厅及时将稳岗返还支出用款拨付给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各市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资金。
(八)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不适用“免申即享”,已进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登记备案的单位,可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做好稳岗返还资金的拨付和使用。1.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计算裁员率时,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不分别单独计算。计算返还标准时,被派遣劳动者部分参照实际用工单位返还条件和标准执行,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按照劳务派遣单位自身返还标准执行。2.对稳岗返还资金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对稳岗返还资金涉及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3.劳务派遣单位应及时拨付和使用稳岗返还资金,原则上应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个月内完成拨付和使用,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未按规定拨付和使用稳岗返还资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要求其将未拨付使用部分退回失业保险基金,并取消下一年度申领资格。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咨询电话:0898-23391702。(失业保险科)
地 址: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西段人力资源大楼三楼3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