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强确定方法的优先次序:监测数据→政策文件→书籍文献→类比数据,具体如下:
在HJ 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中,污染源源强核算可采用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排污系数法、类比法、实验法等方法。
在HJ 772-2022《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中,对部分污染源源强数据核算办法有较详细的描述。
1. 监测数据法
依据实际监测的废水、废气(流)量及污染物浓度,按照公式(1)计算水、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1)
式中:
Gj ——污染物j 的产生量/排放量;
Qi ——第 i 段时间的废水/废气(流)量;
Cij——第 i 段时间污染物j 的平均(加权平均)浓度。
对具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数据或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得到数据的调查对象,可采用监测数据法核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自动监测数据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数据满足以下原则方为有效:
1) 监测数据规范性。检测机构资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监测采样分析等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2) 监测数据代表性。各排污环节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选用对应点位的监测数据。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时,监测数据应符合相应监测要求。
3) 监测数据处理合规性。调查对象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的,应按有关标记规则对数据缺失、无效等异常时段进行标记,并根据 HJ 75 、HJ 356 等要求进行规范性补充替代。应使用全时段有效数据,不得随意截取某时段或某时点数据作为核算依据。
2. 产排污系数法/排放因子法
根据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产量(或原料、能源消耗量等)及相应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计算污染物/温室气体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有污染治理设施的采用公式(2)计算,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采用公式(3)计算:
(2)
式中:
Gj——污染物/温室气体j 的产生量/排放量;
Pj——污染物/温室气体j 的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
W——产品产量(或原料、能源消耗量等);
η——污染物/温室气体j采用的治理技术的去除效率。
(3)
式中:
Gj ——污染物/温室气体j 的产生量/排放量;
Pj——污染物/温室气体j 的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
W——产品产量(或原料、能源消耗量等)。
优先采用《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中的产排污系数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中的排放因子;没有对应产排污系数或排放因子的,可使用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产排污系数或排放因子,或具有相似、相近生产工艺和排污特点的产排污系数或排放因子。
3. 物料衡算法
根据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计算,按照公式(4)计算污染物/ 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4)
式中:
G 排放——某物质以污染物/温室气体形式排放的量;
G 投入——投入物料中的总量;
G 回收——回收再利用的量;
G 处理——经净化处理去除的量;
G 转化——生产过程中被分解、转化的量;
G 产品——进入产品中的量。
对生产工艺相对简单、各项参数容易获得、燃料或原料中的某类元素含量及其转化情况较为明确等的调查对象,可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来源:虎说环保
编辑:芒果冰. 尚云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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