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可构成“提供虚假证明⽂件罪”

政务   2024-11-19 18:13   湖南  

摘自《〈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周加海 喻海松 李振华

应对⽓候变化和促进绿⾊低碳发展,推动运⽤市场机制实现控制温室⽓体排放⾏动⽬标,我国建⽴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2021年7⽉16⽇正式启动上线。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运⾏对于实现“双碳”⽬标具有重要意义,⽽温室⽓体排放报告及相关检测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则是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公平公信的重要基础。
当前,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在编制、核查温室⽓体排放报告或者就温室⽓体排放情况进⾏检验检测过程中故意伪造、篡改相关检测、报告数据的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运⾏。
有意⻅建议,对此类与温室⽓体排放相关的造假⾏为,也应当依法适⽤提供虚假证明⽂件罪。经研究,采纳上述建议,将承担“温室⽓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件”的⾏为,纳⼊《解释》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件罪的适⽤范围。
第⼀,中介组织及其⼈员就温室⽓体排放提供的技术服务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的性质、功能具有相当性:
⼀是相关中介服务的内容均涉及污染物排放⽔平、环境质量或者⽣态服务功能;
⼆是就环境保护⽽⾔,相关中介组织提供的技术服务均具有⼀定的公共属性,涉及与⽣态环境相关的公共利益。
第⼆,涉碳排放造假⾏为具有⼀定社会危害性,依法规制确有必要。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员在编制、核查温室⽓体排放报告或者与温室⽓体排放相关的检测检验过程中,实施伪造数据等造假⾏为,逃避履约义务、甚⾄骗取碳排放权配额盈余牟利,破坏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不利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远健康运⾏,依法规制此类造假⾏为,已成为实践的迫切需要。
第三将涉碳排放造假⾏为纳⼊刑事规制范围符合刑法修改精神。刑法修正案(⼗⼀)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员”纳⼊刑法第⼆百⼆⼗九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件罪的主体范围,进⼀步强化对环境保护领域提供虚假证明⽂件⾏为的惩治⼒度,有利于促进相关中介组织及其⼈员依法履职,推动环境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将针对温室⽓体排放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作为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符合推动环境保护领域中介服务公信公平的实践需要,对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落实“双碳”⽬标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贯彻刑法修改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仅为法律学习交流之目的,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来源:未来之璐

编辑:芒果冰. 尚云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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