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处理自身产生的危废?集团公司能否代子公司签订危废处置协议?危废处置费用怎么算?

政务   2024-11-19 18:13   湖南  

根据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构成该罪的行为方式包括排放、倾倒、处置三种。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按照产废实际,对照相关要求,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严禁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单位和利用处置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依法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在委托时,应详细核实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资质,并根据废物特性,选择运输工具,严防二次污染;应详细核实经营单位资质,严禁委托不具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处置。转移前,产生单位应制定转移计划,向县级环保部门报备并领取联单;转移后,应按照转移实际,做到一转移一联单,并及时向县级环保部门提交转移联单,联单保存应在五年以上。
问题一:企业能否处理自身产生的危废
假如某某公司每个月危废固废产生量为3吨,该公司采购小型处理设备/减量设备(该设备各项排放均可达标)。该公司仅利用这款小型的设备处理/减量其自身所产生的危废固废,不接收处理其他公司所产生危废固废,那么该公司这种行为是否合法。
如合法,该公司是否需向相关环保单位报备?或者需要办哪些手续呢?PS:个人认为,小规模产废企业本身如有完全处理或者减量危废固废的设备,且该设备处理过程对环境不造成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可自行处理/减量;这样一来,不但可以减少危废处理中心的处理压力,也可避免危废运输过程中泄漏的风险。
答复:鼓励企业采用合法设施利用处置自身产生的固体废物,实现源头减量。有关该项目配套危废处理处置设施如何办理环评手续问题,若该项目尚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且建设危废处理处置设施未导致主体工程发生重大变动,可纳入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若项目已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可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开展环评。
问题二:关于厂内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问题
问:工厂自行处置危险废物建设项目是否需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答:自建危废处置设施项目需办理环评,按环评批复或备案有关要求设计施工,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
问题三:环保验收必须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吗?
项目进行竣工环保验收时,危废暂存间已按相关要求规范设置,但危废尚未签订危废处置合同,建设单位承诺后续会按照危废转移处置要求与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合同,此种情况是否能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答复:危险废物未签订处置合同无法确定其处理处置去向合法性,属于不得通过验收情形。
问题四:关于危废处置协议的签订问题
如果公司是集团化管理模式,集团下属有A、B、C等多家独立法人子公司。请问能否由集团公司和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打包签订(A、B、C)危废处置协议?合规性上是否有问题?
答复:《固废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综合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应当和有资质的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根据项目环评及批复规定落实危险废物管理措施。

危险废物处置流程需要注意什么?


1、首先注意从环评入手。环评报告上有明确哪些是危险废物,数量多少,与哪家有资质处理单位签订协议。

2、提前向本地环保局报方案(依据环评和处置单位签订的协议,报备大致的数量、品种、处理月份等)

3、危废发生了,告诉处置方,与处置方谈好处理价格,签定该批废物处理合同。

4、一般由处置方联络有资质的危废运送单位,签好运送合同。然后发生方依据运送单位资质和运送合同、处置方资质与该批危废处理合同、危废方案,向当地环保局提交请求并取得处置方所在环保局请求,取得五联单及编号。留意每车、每品种别的危废都要一份五联单。实践操作过程中让处置方去取得五联单更为专业、方便。


5、处置方或审核员到发生方验货核对并押运、运送方装货运到处置方。先填好五联单(实际有7张)盖好章,运送单位确认签字后运出,发生方留第一联副单,第二联正单交本地环保局,其他第一联正单,第二联副单及三四五各单由运送单位或押运员带到处置方。处置方核对货品无误后签字盖章,第三联给运送单位;第一联正单与第二联副单还给发生方,由发生方把第二联副单交给本地环保局;处置方第四联自留,第五联交处置方所在环保局。实际操作中,发生方留第一联副单和回来的第一联正单,运送方留第三联,处置方留第四联,第二联正单、副单,第五联都由处置方去送到环保局。
6、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运营效劳性收费,遵循“谁托付,谁付费;谁效劳,谁收费”准则,产生单位必须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缴处置费。

附各省危废处理价格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目录清单中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市、区)的环保类别收费情况。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

危废处置费标准如下:

北京市

(1)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不高于3000元/吨

收费文件(文号):京价(收)字〔2003〕303号、京发改〔2014〕2137号

(2)其他危废处置费: 收费标准:固化填埋 1945元/吨,直接填埋 1591元/吨,普通焚烧(热值≥3750kcal/kg) 1995元/吨,低热值焚烧(热值<3750kcal/kg) 2195元/吨。

上述收费标准允许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收费文件(文号):京发改〔2008〕1008号

天津市

(1)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5元/床日;一级(含未评定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不高于1200元/月;乡(镇)卫生院不高于800元/月;门诊部不高于300元/月;诊所、卫生所、医务室70元/月;村卫生室(所)50元/月;其他卫生机构按照3元/公斤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60元,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0.80元,其他电动车充换电服务费每千瓦时1.0元。

河北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床1.6-5元/日,无固定床位的按实际产生废弃物数量2.7-6元/公斤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收费标准:上限收费标准:纯电动公交车0.6元/千瓦时,其他车型1.0元/千瓦时;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不高于其他电动汽车上限标准原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山西省

(1)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收费3.5~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标准:收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并部队40~105元/吨;宾馆、旅店业2~12元/床·月;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2~1.2元/㎡·月;长途客运车辆1.5~2元/座·月;餐厨垃圾:2~18元/间·天。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收费标准:0.45元/千瓦时

内蒙古自治区

(1)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收费标准:高温焚烧每公斤3.5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2.7元;直接填埋每公斤1.8元;剧毒类每公斤400元;含易制化学品类处置每公斤67元。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相关文件。

辽宁省

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按床位计费:1.9-2.6元/床日;按时间计费:30-2000元/月;按重量计费:3-6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吉林省

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包括医疗废物处置费 其他危废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吉省价经字〔2004〕4号等。

黑龙江省

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医院等医疗机构的门诊0.10-0.30元/人次、住院床位1.1-3.0元/床日;无病床或病床数少的医疗机构,根据营业面积和从业人员数量按年(月)一次性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400-10800元/年;

其它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列入《医疗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送到医疗废物处置企业处置的,按重量每公斤1.50-1.62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上海市

(1)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有床位医疗卫生机构:按床位缴费的 N=3.9×M/1.25元/床.日(M为按床位计费的医疗卫生机构全年平均每床日产生医废重量),按医疗废物重量缴费的3.3元/公斤;无床位医疗卫生机构:月产生医疗废物100公斤以上3.3元/公斤,月产生医疗废物30-100公斤的260元/月,月产生医疗废物10-30公斤的145元/月,月产生医疗废物10公斤以下的90元/月。崇明区医疗废物处置费授权区人民政府,具体收费标准见该区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收费标准:飞灰:1860元/吨;废电池2340元/吨;工业废物2340元/吨;仪电废物1680元/立方米;感光废液2600元/吨;废胶片1000元/吨;废胶卷1500元/吨;冲洗过的废相纸1000元/吨。

(3)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充电服务费不高于1.3元/千瓦时。

江苏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计重收取2.5-5.85元/公斤;按病床数收取1.55-2.2元/床·日。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收费标准:1.3-5.85元/公斤;工业危废、社会源危废和剧毒品废弃物:焚烧2-20元/公斤;填埋2.8-3.2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浙江省

(1)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医疗废物处置按2.5-3.3元/床.天不等标准收费;其他工业危险废物按0.08-80万元/吨不等的标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安徽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按最高3.3元/公斤或1.5~2.5元/日不等的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收费标准:1.5~4.4元/公斤,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福建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固定床位2.2-2.6元/日。无固定床位按日排量,30公斤以上2300-2700元/月,20-30公斤1600-1900元/月,10-20公斤850-1050元/月,5-10公斤500-630元/月,2-5公斤380-480元/月,1-2公斤180-240元/月,1公斤以下100-14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收费标准:剧毒物3.2元/公斤,重金属2.1-3元/公斤,无机污泥1.7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3)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充电:电动乘用车0.9元/千瓦小时(不含电费);电动公交车0.75元/千瓦小时(不含电费)。

江西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

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1)按床位收费,每床2.5元/日。

2)按门诊病员人数收费0.1元/人次

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

1)按营业面积或日产垃圾量分档,100-2100元/月。

2)乡镇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600-85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

收费标准:不超过500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收费标准: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2-1.8元/千瓦时(含电费),其中电动公交车(客车)最高不超过1.26元/千瓦时(含电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山东省

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1-3.9元/天·床,或40-350元/月·床。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河南省

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1.5-2.5元/日/床位。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湖北省

(1)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服务费:

收费标准:① 采取协商议价方式实施交易的,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额的1%收取,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② 采取定价转让方式实施交易的,按实际交易额的4%向卖方收取。

(2)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1.1-3元/床·日;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医疗单位收费40-70元/单位·月、按医疗废物重量收费2-3.5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湖南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每天每位1.8~2.7元。

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每个每月100~1200元。

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按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每个每月100~1200元,或按医疗废物产生量每吨3800-400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

收费标准:高温焚烧处置每公斤3元。固化安全填埋每公斤1.8元。物化处理填埋每公斤2.9元。

广东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0.3-3.7元/日·床,120-49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

收费标准:1.7-310元/千克。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

(1)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按床位数计收的,1-3.4元/床‧日;按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的:2-5元/公斤或50-120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见设区市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

收费标准:

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物化处置(含固化、填埋):4元/公斤。

固化处置(含填埋):2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

收费标准:

日常维护费:398.4-458.16元/米·年。

入廊费:88.75~2969.36元/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海南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

对没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单位,医疗废物的处置费按每天实际占用床位数,每床每日3元收取。

其中,安宁医院等精神病医院、专业骨科医院、疗养院床位利用率按80%计算。

综合医疗机构门诊部按每人每次0.12元收取。

对未设有病床的社区服务站、辩门诊部、个体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月定额收取。

其中,营业面积40平方米以下(不含40平方米)按每月100元收取;40-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按每月120元收取。

100-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按每月160元收取。

200-400平方米(不含400平方米)按280元收取。

400平方米以上按每月400元收取。

中医、牙科等专科诊所按80%计算。

(2)其他危废处置费:

收费标准:

焚烧方式处置(含灰渣的固化及安全填埋):4.5元/公斤。

固化填埋处置(含安全填埋):3.6元/公斤。

物化填埋处置(含滤渣的固化及安全填埋):3.6元/公斤。

直接填埋处置:2.4元/公斤。

剧毒类处置:400元/公斤(含直接接触包装物)。

实验室试剂类处置:20元/公斤(含技术分类和直接接触包装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类处置:65元/公斤(含直接接触包装物)。

(3)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收费标准: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65~0.9元/千瓦时。

其他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65~1.1元/千瓦时。

充换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60元/公里(包括电费、电池租赁和充换电服务等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重庆市

(1)其他危废处置费:

收费标准:般危险废物类。

采用焚烧工艺处置:不超过4.5元/千克。

固化填埋:不超过3.5元/千克。

直接填埋:不超过3元/千克。

废液处理:不超过3元/千克。

特殊危险废物类及其包装物:

一般废弃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超过20元/千克。

废弃剧毒化学品和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品及其包装物:不超过3000元/千克。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收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每度0.4元。

四川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

按床位收取:≦2元/床.天。

按重量收取:≦2元/千克;包月制:≦2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

收费标准:可综合利用特殊危废类:≦3元/千克。

废弃剧毒化学品类:≦1元/克。

其他废弃化学品类:≦20元/千克。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8元/千克。

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类:≦3元/千克。

其他危险废物类,采用焚烧工艺无害化处置的≦5元/千克,固化+填埋方式无害化处置的≦4元/千克。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相关文件。

贵州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不超过1.9元/床·日。

(2)其他危废处置费:

收费标准:安全填埋2.0元/公斤。

高温焚烧4.0元/公斤。

固化处置3.0元/公斤。

物化处置4.0元/公斤。

特种危险废物处置20-2000元/公斤。

云南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1.2-3.5元/床·日,80-600元/月,3-6元/千克。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

收费标准:1.07-40元/千克。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西藏自治区

(1)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对设有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照每天每床3元收取;三级以上和三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床位数分别按照其上年度财务报表中实际使用床位数的95%和80%计算。

对未设有住院病床的社区医疗机构、门诊部、卫生所,医疗废物处置按照月定额收取。

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按照每月80元收取;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200平方米按照每月120元收取;营业面积在201平方米-300平方米按照月200元收取;营业面积在301平方米以上按照每月300元收取。

陕西省

(1)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

医院按实际使用床位数收费,1.5元-3元/日·床,或按床位数(或日产生医疗废物量)分类定额收取,300元-1200元/月。

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从业面积分类定额计收,20元-210元/月(或相当此标准)。

对产生医疗废物数量不稳定的单位,按照2元-6元/千克的标准收取,或参照此标准,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设区市相关文件。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收费标准:各地按照定价权限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0.50~0.7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相关文件。

甘肃省

(1)危险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医疗废物处置费、其他危废处置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2)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各地按照定价权限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标准0.50~0.7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

青海省

(1)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收费标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0-90元/吨等;餐饮业、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30-1.5元收取。

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30-53元/吨等。

各类零星占道摊点按实际占道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按0.6-2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2)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住院床位1.06-2.67元/床日。

无病床或病床数少的医疗机构70-5000元/年。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3)其他危废处置费:

收费标准:危险废物分类处置收费:1.2-10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4)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收费标准:上限标准为0.30-0.85元/千瓦时。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

(1)医疗废物处置费:

收费标准:

有床位的医疗单位:2.00元/每日每床位。

没有床位15~8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2)其他危废处置费:

收费标准:1-100元/公斤。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

收费标准:最高0.45元/千瓦时-0.50元/千瓦时(不含电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来源:环保365
编辑:君君.尚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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