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长期拖欠运营费用,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可以免责吗?
答案是“不能”。
近日,广东省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例。11月12日,广东省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化州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下称“化州桑德”)做出行政处罚,因为超标排放,化州桑德被罚款61.5万元。
虽然化州桑德申辩说,超标排放的原因是“园区长期拖欠运营费用,致使无法及时维护设施”,请求免予行政处罚。但生态环境局却表示,拖欠运营费用属于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不能作为免予行政处罚责任的理由,
事实上,在四川、广西等地,也曾发生过类似的案例,拖欠运营费用都不能成为污水处理厂免责的理由。
拖欠运营费用属于民事纠纷
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7月15日,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化州桑德营运的化州市杨梅食品加工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厂外排废水中COD、氨氮和总磷分别为51mg/L、11.2mg/L和19.4mg/L,都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
同时,他们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也存在问题。总磷分析仪器的标液有效期是到2024年5月15日,且标液瓶内无标液,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无法进行校准,无法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基于这一事实,生态环境局拟对化州桑德进行处罚,并于9月14日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4〕25号)。
收到事先告知书后,化州桑德提出了听证申请。在10月21日举行的听证会上,化州桑德承认他们实施了超标排污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但表示,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园区长期拖欠运营费用,致使无法及时维护设施”,请求免予行政处罚。
不过,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园区拖欠运营费用,属于化州桑德与园区之间的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而不能以此作为免予行政处罚责任的理由。
因此,生态环境局决定不采纳该公司提出的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最终,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化州桑德做出处罚,由于超标排放行为,对其罚款48万元。由于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也要罚款13.5万元。
两项合计,处罚金额总计达到61.5万元。
案件公布后,经行业媒体报道,在环保、水务行业引起了很大关注。有网友表示,这就好比“自己欠费了,但供电公司、供水公司、供热公司也不能停电、停水、停暖”。
还有网友认为,如果是这样,那么污水处理厂能否严格按照环评或纳管协议管控,停止进水呢?但有网友表示,如果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将面临罚款10-50万元的处罚。
既不能停止进水,又要达标排放,看来,污水处理厂只能成为最终的“背锅侠”,默默地承担起所有。
四川、广西也有类似案例
“政府资金不到位”不能免责
今年2月,四川省成都市锦江生态环境局在对四川中科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科高新”)旗下的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污水站排放的水污染物超过了一级A的限值要求。
因此,生态环境局拟对中科高新作出处罚决定。但中科高新表示,公司自2021年9月28日签订合同后开始运营锦江区3座污水处理站以来,就一直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但公司仍然一直履行环保职责。因此,恳请生态环境局撤销行政处罚。
不过,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后认为,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理由。所以,虽然中科高新表示他们一直严重亏损,但这样不能成为撤销处罚的理由。
最终,该企业被罚款34.36万元。
无独有偶,去年11月8日,广西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的金陵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废水中总氮浓度为38.3mg/L,超过了一级A的排放限值(15mg/L),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此,金陵污水厂申辩称,这次超标的原因主要是政府资金不到位,所以主观过错不能认定为“故意”。
但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经复核后认为,该公司在明知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环保处理要求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阻止超标排污结果的发生,所以主观状态仍属于“故意”。
不过,考虑该公司在案发前采取了一定的减轻污染后果措施,同时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具有普惠性,基于“六保”、“六稳”等国家、自治区宏观形势和政策,所以可将处罚金额下浮30%。
最终,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这家公司作出罚款14.2158万元的处罚。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四川,还是广西,“严重亏损、政府资金不到位”都不能成为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免责理由。
只要接纳了污水,就必须做到达标排放,否则等待污水处理企业的就只有高额的行政罚款了。
政府长期拖欠PPP运营服务费
公司难以为继
今年3月,广东省湛江市就发生了这样一则案例。
3月26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自动监控国发平台提供的巡查数据异常线索,并来到位于吴川市振文镇大坡农场的振文镇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
▼图片来源:吴川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