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立为新时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有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这一重要论述充分表明,法治不仅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精准把握法治的科学内涵与重大意义
荀子云“法者,治之端也”,亚里士多德讲“法治就是服从法律之统治”。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特别是进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时期,我们赋予了上述朴素法治意识以新的时代内涵,强调“中国之治”的核心是制度之治,制度之治的要义是法律之治。制度是治理的依据,治理是制度的实践过程;制度是规则体系的集成,法律是最重要的制度形式,也是制度的最高形态。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还深刻地发现,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因此,面对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面对改革发展稳定艰巨繁重的任务,面对对外开放深入推进的重大现实,必须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深刻理解改革与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出了改革与法治之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辩证关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一方面,注重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引领改革、巩固改革的成果以规范改革;另一方面,通过改革完善制度、完善法治。同时,要坚持好、运用好“要破先立,不立不破”的方法论。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要及时上升为法律;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对于实践条件还不够成熟但重要的改革举措,需要先行先试的,应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有冲突,或者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可以先行组织研究论证,待法律修改后再推进。对于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对于现行法律规定完善且具有可操作性,但实践中没有遵循法律规定另搞一套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不需要通过立法修改法律,属于内部工作机制改革的,应当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吹响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实现“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化解风险能力。
一是强化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理念。思维理念决定外在的行为方式,没有科学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在新时代新征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深化改革的法治意识,加强通过法律对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重大关系的有效调节,“以法治凝聚共识、规范发展、化解矛盾、保障和谐”,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秩序。二是把握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方法。以法治方式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绝不是简单的照抄照搬和机械立法、执法、司法,需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掌握科学的改革方法,循序渐进推动改革深入展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前无古人的崭新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在不断实践探索中推进。”因此,以法治方式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全面深化改革,在加强改革方案顶层设计的同时,要注重遵循改革与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稳妥审慎、稳扎稳打、积极稳步、渐进有序地进行。对于一些重大改革举措,要采取试点探索、投石问路的方法,鼓励地方和基层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把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有机结合起来,从而稳妥有序地把改革引向深入。三是完善以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机制。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坚定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的道路方向,深刻认识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努力把握其内在规律,统筹谋划、协同推进。
具体到赤峰市,就是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的重大部署、重要任务、重点工作,深入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为建设现代化新赤峰、创造赤峰人民美好生活提供坚实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