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午休时间一般指午餐时间,关于午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时,以规章制度形式或劳动合同约定明确告知,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另一种是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第一种情况:对于明确规定将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弹性安排此段时间,如果确实因工作需要,员工可以妥善协调好午餐时间和工作时间。
第二种情况:而对于明确规定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除了履行以规章制度形式告知员工的义务以外,还需要确保此段时间员工能够自由支配,而不是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或是临时安排工作任务等。
一个比较常见的情形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明确告知员工,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但出现任意占用员工午餐时间,让员工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或实际工作状态,那么,午餐时间应当认定为上班时间。
小李是某便利店的售货员。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已经明确告知:每天工作时间是9小时,白班是早上8点到下午6点,中午有1个小时的用餐时间。入职后,实际的情况是:用餐期间小李还必须留在柜台前,但公司在计算工资时却将这1个小时扣除了。
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中午的用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
仲裁部门认为,根据公司对便利店柜员工作的岗位要求,实际上小李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仍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公司扣除1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是否认定为工作时间,应当注意三个要素:
一是工作时间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工作时间经过规章制度告知,三是工作时间应当排除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
在实际案例中,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制定员工当月的绩效考核任务,员工主动加班完成自己未完成的工作任务时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① 强制安排劳动者加班,职工可以拒绝
② 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属于无效
③ 加班未审批也可以认定加班
④ 包薪制无法避免支付加班费
⑤ 未经协商一致增加工作量,员工可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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