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一卫生室,被罚10000元!

民生   2024-11-19 17:09   河北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陈**经营的卫生室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不能提供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1月4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2024年11月5日我局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不能提供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行政处罚信息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文市监柳处罚[2024]69号

相对人名称:陈**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事由: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条款: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0000元

实施机关: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11月15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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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衣食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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