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文市监苏处罚[2024]31号
相对人名称:赵*
主要违法事实:。自2022年4月27日至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收取消费者餐具费,没有提供免费餐具,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收费餐具。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3日依据《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24年11月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4日再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事由:向消费者强制收取餐具费
违反的法律条款:《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处罚结果:罚款5000元
实施机关: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决定(通知)日期:2024年11月22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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