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西畴法院判赔13万余元,就因为它……

文摘   2024-12-29 12:04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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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阮某与黄某各自驾驶小型轿车,因双方违反会车规定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阮某车上乘客李某脸部裂伤、右小腿开放性损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经交警部门认定,阮某和黄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黄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乘客李某向黄某索要赔偿未果诉至西畴县人民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




法院裁判


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黄某作为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负有为该车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其作为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黄某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一方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是不区分责任过错比例大小的,只要侵权人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在交强险范围内即应全额对被侵权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才根据责任认定划分赔偿金额。


在本案中,黄某车辆造成阮某及乘客李某损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3万元,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所以由黄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超过了限额,超过部分则由黄某及阮某按事故同等责任进行赔偿。


法官在此提醒各位车主,投保交强险系车辆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只要购买使用机动车辆,即应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购买及续保交强险,避免因未投保交强险而给己方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



通讯员:张定丹

编辑:杨忠磊

责编:刘明波

终审:徐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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