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刑法Day11】
【考点总结】
1.盗窃罪的行为是盗窃(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盗窃”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以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的行为。
(1)观点一:传统刑法认为,盗窃必须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同时指出,“秘密窃取”是相对于被害人来说的。基于此,如果公开取得财物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夺罪。
(2)观点二:目前法考通说认为,盗窃行为不限于秘密窃取,只需以平和的手段转移占有,即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即可。
2.总之,应当认为“盗窃不限于秘密窃取,抢夺不限于乘人不备”。抢夺罪与盗窃罪区分的关键是获得财物的行为是否具有致人伤亡的危险,而非是否公开。判断获得财物的行为具有致人伤亡的危险标准是:
(1)财物被被害人紧密占有而非普通的占有,即财物与人的身体有连接点。
(2)获得财物的方式必须是非平和的手段。
只有同时具备前述两个条件的,方可认定获得财物的行为具有致人伤亡的危险,可构成抢夺罪;否则以盗窃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