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途中甩客

文摘   2024-11-23 12:09   江苏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1日,太仓市交通运输局接到市民投诉称,2024年11月10日12时10分左右,市民在太仓市上海东路和闸北路交叉口附近乘坐巡游出租车苏EAK****到上海市张家村,快到目的地时乘客与巡游出租车司机有行程纠纷,未将乘客送往乘客当时指定的目的地。接到举报后,执法大队大队高度重视,立即调取了苏EAK****车内当日的监控视频。经查,2024年11月10日12时10分左右,当事人候某驾驶苏EAK****巡游出租车在太仓市上海东路和闸北路交叉口附近接到1名乘客准备送往上海市张家村,未将乘客送至乘客指定的目的地,该司机因涉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途中甩客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候某驾驶苏EAK****巡游出租车,接到乘客后,在快到目的地时未将乘客送至乘客指定的目的地,而是选择中途让乘客下车。该违法行为有车内视频、笔录、车辆轨迹等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候某驾驶巡游出租车议价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后经执法人员与市民取得联系,并责令驾驶员向乘客道歉。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执法人员提醒

出租汽车是城市文明的窗口,请广大出租汽车行业从业人员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依法守规经营,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规范的运营服务,努力为乘客提供良好的出行体验,共同维护好交通运输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环境。市民如遇司机拒载、中途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行为,可拨打12345便民热线或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向有关部门反馈。



拟稿:执法大队

审核:局办公室

发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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