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某公司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案

文摘   2024-10-31 11:27   江苏  



案情简介:

2024年09月30日07时40分左右,太仓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太仓市339省道G15新区高速口依法对某公司所有的鄂JXXX06(黄)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2024年09月30日06时30分左右,某公司指派驾驶员罗某驾驶鄂JXXX06(黄)车从太仓车站发班前往湖北麻城,发班时载有5名乘客,票价为每人256元人民币,当日07时30分左右车辆行驶至太仓市兴业路与339省道交叉口又上了42名乘客,票价为每人240元人民币。太仓市兴业路与339省道交叉口不是该车批准的停靠站点。当事人因涉嫌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被我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查获。


调查与处理

经查该公司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成立。该违法行为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情况照片,现场视听资料等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立案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处罚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案件评析

本案中,站外乘车的旅客的票价比车站的票价优惠,看似占了便宜,实则隐患重重。第一,乘客未持有效的乘车票据,一但发生纠纷将面临维权困难;第二,中途上车人员未经实名制核验,行李未经安检,增加了行车和乘客人身安全的潜在风险;第三,中途上客通常都在主干道路等交通繁忙区域,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客运营者,加强客运车辆运营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同时提醒旅客,站外乘车隐患多,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应到客运站通过正规渠道购票乘车。


拟稿:执法大队

审核:局办公室

发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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