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务公开手册】十二、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政务   2024-12-13 18:07   黑龙江  

狱务公开

罪犯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罪犯处遇级别由严至宽依次分为严管级、考察级、普管级、宽管级四个级别。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严管级:

(一)有司法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两个月每月扣分在基础分20%以上的;

(三)考察级罪犯有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60%的;

(四)受到禁闭处罚的;

(五)考察级罪犯受到警告或者记过处罚的;

(六)因漏罪或者狱内又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罪犯主动交代漏罪的除外;

(七)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被收监的;

(八)应当评定为严管级的其他情形。

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考察级:

(一)入监服刑未满三个月的;

(二)前三个月累计扣分在月均基础分20%以上的;

(三)前三个月中有一个月考核分低于基础分90%的;

(四)严管级罪犯前三个月每月考核分均在基础分90%以上的;

(五)普管级和宽管级罪犯受到警告或者记过处罚的;

(六)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被收监执行的;

(八)应当评定为考察级的其他情形。

罪犯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当评定为普管级:

(一)前三个月每月考核分均在基础分90%以上的;

(二)前三个月累计扣分低于月均基础分20%的;

(三)前六个月没有受到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处罚的;

(四)应当评定为普管级的其他情形。

罪犯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评定为宽管级:

(一)计分考核评定为积极等级的;

(二)连续三个季度处遇级别为普管级以上的;

(三)前三个月没有扣分的;

(四)前三个月每月考核分均在基础分110%以上的;

(五)可以评定为宽管级的其他情形。

罪犯被评定为宽管级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原判刑期不满五年的,入监服刑一年以上;

(二)原判刑期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入监服刑一年六个月以上;

(三)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入监服刑两年以上;

(四)原判无期、死缓的,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服刑两年以上;

(五)原判死缓并被决定执行限制减刑或者终身监禁的,入监服刑六年以上。

程序与规则

罪犯处遇级别提升实行渐进制,按照标准由严到宽依次升级,不得越级提升处遇级别。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第(四)至(六)项和第九条第(五)项规定需要即时降级的,应当立即启动报批程序予以降级。罪犯降级同时符合多个处遇级别的,按照最低处遇级别进行评定。

罪犯被即时降级后,级别提升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季度。

普管级和宽管级罪犯受到警告、记过处罚被降为考察级的,级别提升间隔不少于两个季度。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涉嫌又犯罪被立案侦查的,侦查期间参照严管级处遇执行。经查证有犯罪行为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按规定即时降为严管级;经查证无犯罪行为的,应当恢复原有处遇或者根据计分考核结果调整相应处遇级别。

罪犯因涉嫌违规违纪被隔离调查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罪犯因办理案件需要被解回侦查、起诉或者审判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自收监之日起恢复原处遇级别。

罪犯因家庭出现变故等原因,需要增加会见、通话次数或者延长会见、通话时间,以及严管级、考察级、普管级罪犯需要面对面会见的,应当经过监狱长批准。

罪犯处遇级别评定意见,由监区管教民警提出,监区全体民警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经监区审批后,报监狱分级处遇工作组备案后实施;对于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由本人签字确认。对严管级和宽管级评定、集体奖励性处遇等重大事项,经监区集体研究、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监狱分级处遇工作组审批。前述重大事项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办理。

罪犯处遇级别评定结果,应当在监区公示三个工作日。罪犯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监狱分级处遇工作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监狱分级处遇工作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查意见,复查意见为最终决定。书写复查申请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本人签名、按捺手印予以确认。

监狱发现处遇级别评定结果不当的,应及时作出更正决定,更正程序参照评定程序。

监狱应当对不同处遇级别罪犯实行不同标识管理,严管级、考察级、普管级、宽管级罪犯的胸卡、床牌颜色分别为红色、黄色、白色、绿色。标识牌材质、样式、内容和佩戴方式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确定。

罪犯转押的,转出监狱应当同时将罪犯处遇级别有关材料移交收押监狱,收押监狱应当结合转出监狱原处遇级别及时确定罪犯新的处遇级别,但不得宽于原处遇级别。

稿件来源:刑罚执行科

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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