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瑞丽江河道管理保护的通告

政务   2024-12-09 20:29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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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瑞丽江河道管理保护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瑞丽江河道管理和保护,保障河道行洪及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河道生态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河道种植农作物,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禁止倾倒垃圾、渣土,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禁止设置拦河渔具等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闸坝、界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等设施;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开渠、打井、挖窖、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严禁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
六、严禁未经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及堤防工程设施的义务。违反上述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处;对违法采砂、毁坏水工程、恶意阻挠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等情节严重的,本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对举报查证属实的,每起给予200元—500元的奖励。
违法线索举报电话:
0692—2117435
特此通告

芒市水利局

2024年12月9日


















来源:芒市水利局

责编:石喃喃  虞有琪

审核:张崇喜  李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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