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骑电动自行车回家,撞上了已经断裂但仍悬挂在马路正上方的树枝不幸身亡。交警部门认定镇政府未及时修剪树木负次责,但镇政府否认行道树和他们有关,不愿承担责任。”陕西兴平的赵先生气愤地向记者反映。
事故现场 受访者供图赵先生是陕西咸阳兴平市人,是家中独生子,在深圳上班。母亲白女士今年54岁,在兴平丰仪镇一所学校任职。赵先生回忆说,11月12日下午,母亲的同事告诉他一个小时前,他母亲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在沿洛丰路行驶时,撞上了一根悬挂在马路上方、已经断裂的树枝。“交警给我提供了现场照片,道路两旁是茂密的行道树,其中一棵行道树上,一根比胳膊粗些的树枝,干秃秃的,根部已经断裂,但未从树干上脱落,就悬在马路正上方,距地1米的高度。”赵先生悲痛地说:“我母亲当时尽管戴着头盔,但还是不幸身亡了。120到达后,现场判断人已经不行了,直接送往了太平间。”引发事故的行道树12月5日,兴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这起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警方认为,白女士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交通安全的规定并超速行驶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未对树木修剪妨碍安全影响通行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58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之规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条第2款“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之规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地是乡道,仅五六米宽,无非机动车道。”赵先生称,“我母亲已经按靠右行驶并无不妥。”“法律规定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是指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最高上限。在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速度并无要求。”他说,“母亲按照电动自行车的国标最高限速25公里/小时的速度,在没有非机动车的道路上行驶不能认定为超速。”其次,赵先生还认为,母亲撞上树枝是因为旁边行驶的机动车逼迫所致,属于无接触事故引起。赵先生赶回家找到出事的地方据赵先生称,由于他还要在深圳上班,不能长期耗下去,只能交由亲戚出面和当地镇政府沟通责任一事。“当地镇政府的相关负责人解释,这条路不是镇政府修的,道路两旁的行道树也不是镇政府栽种的,这件事和镇政府无关。”赵先生告诉记者。12月20日,记者联系兴平市丰仪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答复称,镇政府对交警的事故认定存在异议,目前已经申请复核。“等复核结果下来,镇政府该承担啥责任肯定会承担,绝不逃避。”该工作人员解释,整条路并非镇政府修建,两旁的行道树栽种年代久远,归属权未明确。当地镇政府对道路两旁的环境确实有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垃圾清理等,对于树木养护的责任是谁,并未明确。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既然交警部门能够认定镇政府负事故次责,也不是无中生有、平白无故认定的,想必交警部门也进行了一番调查,依据初步证据认定的。该事件,道路平整,道路标识标线清晰,故道路修建方无责。由于道路两旁的行道绿化树年代久远,如无法确认树木的所属权,则由树木的日常管理养护方承担一定责任。如果镇政府对涉事树木进行日常养护,即使其不是涉事树木的主人,也可视为涉事树木的管理方。若镇政府是涉事树木的管理方,同样可成为事故的责任方。如果镇政府矢口否认其是涉事树木的主人及管理方,那么举证责任在于镇政府,而非死者家属。针对死者家属对事故认定的异议,赵良善建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据此,如死者家属不服该事故认定书,可依法提起复核申请。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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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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