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构建“亲清”的医商关系,建立医院与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供应商之间的正常交流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工作透明度,推进“清廉医院”建设,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办发〔2012〕45 号)及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弥渡县人民医院供应商来访接待制度》要求,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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