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武陟2起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2-09 23:56   河南  

近年来,未成年人饮酒逐渐呈现低龄化的趋势,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饮酒会给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性格养成带来不良影响,容易诱发违法犯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五十九条中做出专门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工作中,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立足监管职责,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典型案例。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1、武陟县某火锅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4年10月18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陟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武检行公建[2024]29号),称武陟县某火锅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在武陟县某火锅店向未成年人申某某、王某某等人销售雪花勇闯天涯啤酒。涉案火锅店未在店内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标识,未查看申某某等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当事人做出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15500元的行政处罚。
2、武陟县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4年10月18日,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陟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武检行公建[2024]29号),称武陟县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原某某、崔某某销售酒水。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在武陟县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原某某、崔某某销售乐堡啤酒、百威啤酒、动力啤酒,由原某某微信支付。涉案餐饮店未在店内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标识,未查看原某某等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武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当事人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15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处于身体和精神成长的黄金时期,性格和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饮酒不仅会损害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他们的品格塑造,让他们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违法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将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让未成年人远离酒水伤害,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职尽责。
供稿:执法稽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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