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案件

民生   2025-01-09 23:14   河南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冷冻胚胎技术为许多家庭带来了希望的曙光,然而,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也悄然浮现。近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冷冻胚胎返还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荣某(女)、关某系夫妻关系,因无法生育,于2019年3月前往某妇幼保健院进行辅助生育治疗。通过一系列检查和进行取卵手术后,荣某在某妇幼保健院先后取卵23枚,共形成3个第3天卵裂期胚胎,6个胚囊。2020年3月移植2个囊胚,但未成功怀孕。2020年6月移植2个囊胚,亦未能成功怀孕。现某妇幼保健院处保存有3个卵裂期胚胎、2个胚囊。后因荣某、关某要求取回3个卵裂期胚胎、2个胚囊,与某妇幼保健院协商无果后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荣某、关某虽然未与被告妇幼保健院签订书面的医疗服务合同,但原告夫妻确因生育需求在被告处接受取卵、进行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辅助生殖助孕手术,及将冷冻胚胎保存在该医院,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二原告作为提供胚胎必要要素的一方天然拥有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被告不能以原告贸然寻回可能直接导致胚胎死亡为由拒绝二原告的请求,故判决原告荣某、关某与被告某妇幼保健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于2024年11月4日解除;被告某妇幼保健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荣某、关某返还其保存的属于原告荣某、关某的3枚胚胎、2枚囊胚。



法官说法


二原告是否有权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

首先,需要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及权利主体。本案中,二原告作为提供胚胎必要要素的一方天然拥有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而且由于胚胎具备孕育成生命的可能,二原告对胚胎并不仅仅是完全财产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一种包含亲权在内的具有人身要素的权利,这使得胚胎的权利具有专属性。据此,二原告对案涉胚胎、囊胚具有合法的权益。其次,关于案涉医疗服务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原告荣某在被告处移植过两次,但均未成功,且二原告目前有对案涉胚胎进行三代筛查的需求,而被告目前尚不具备该医疗技术,二原告对于被告的医疗技术已不再有信任基础,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二原告作为案涉胚胎、囊胚的当然权利人,有权据此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

被告应否返还二原告在其处保存的3枚胚胎、2枚囊胚

被告辩称,被告是具有资质管理胚胎的公立医院,具备胚胎管理条件,原告贸然寻回,可能直接导致胚胎死亡。法院认为,胚胎移植之前作为特殊物,它的处置权应当受其权利人支配,并非医疗机构作为民事主体所干涉的范畴。关于被告提出的案涉胚胎、囊胚返还后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法院认为,虽然胚胎不能买卖、赠予和禁止实施代孕,但本案原告是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要求被告返还,相关法律并未禁止,被告提出的该问题系对胚胎、囊胚后续合理利用问题,该风险不能成为被告不予返还的理由。但需要说明的是,二原告在保管、处置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来源:解放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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