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一未成年驾驶电动车酿事故,家长赔偿一万多

民生   2025-01-08 23:49   河南  

日常生活中,部分未成年人会选择骑电动车作为交通工具出行,但“会骑”不一定就“能骑”,一些孩子由于欠缺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能也不够成熟,在道路上骑行时,往往容易引发各类交通事故,给自己以及他人带来安全风险。请看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5日8时10分许,被告小明(化名)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某村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王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小明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小明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事故发生后,小明的监护人李某某(父亲)、郭某某(母亲)向原告垫付费用5000元。

法院判决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王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小明(化名)负事故同等责任,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小明驾驶电动三轮车致原告受伤,其作为侵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小明已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明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38440.66元,由小明的监护人李某某、郭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50%赔偿原告。因李某某、郭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原告垫付5000元,该款应从原告应得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某、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4220.33元。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车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小明(化名)驾驶电动车时未满16周岁。由于小明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属于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魅力武生活
武陟自媒体,原(魅力武陟),本地吃喝玩乐信息,生活资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