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新朋友,记得点蓝字关注我们哟
• 2024年末放假前应注意这些法律风险
• 春节假期常见用工问题汇总~
• 春节后常见用工需求有这些~
01
如果公司属于春节集中给员工休年假的:比如春节放假时间长于国家法定期限的,须明确告知员工公司春节集中为大家统筹年休假,而不是公司给予的福利假,避免事后员工集体主张未休年休假三倍工资(实务中若未明确,则一般认定为属于给员工的福利)。
小编提醒:
• 法定带薪年休假是为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由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最低标准。
• 额外的带薪年假是用人单位为了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吸引优秀人才、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而给予的优待,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行为,本质上是给予员工的一种福利,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此作出强制规定。
未休企业福利年假
无需补发员工工资
石某于2016年7月5日入职某医学检测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石某严重违纪,该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
石某在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医学检测所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4.5天和2023年5天的未休年假工资。
在案件庭审时,石某确认法定年休假已休完,其请求的2022年4.5天和2023年5天的未休年假均为福利年假,但他认为福利年假也属于带薪年假,未休应当补发工资。
某医学检测所有限公司则认为,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未休的福利年假不应予以折现。
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给予的超出法定标准的年假本质上属于福利,某医学检测所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对此已有规定,并明确告知公司福利年假未休的不予补偿。
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石某已休满法定带薪年休假,对于额外的未休带薪年假部分,公司已有相关规定,故不应适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支付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公司无需支付超出法定天数部分的额外带薪年假工资。劳动仲裁委遂驳回了石某的仲裁请求。
02
春节不开工也要支付工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3942号:
德阳大建公司在原审中认可其公司每年春节放假1个月,只发11个月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故德阳大建公司应向陆军支付2005年1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春节法定节假日正常带薪工资。
原审法院考虑到德阳大建公司未安排劳动者春节当月工作,故判定以基本生活费为标准计算该期间春节法定节假日的正常带薪工资,本院对此判定不持异议。
德阳大建公司春节期间劳动者不提供任何劳动为由,不同意向陆军支付春节法定节假日正常带薪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618号):
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员工的请假申请,用人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明确答复。虽然电子公司与小戴协商春节留守事宜,但该情节并不能证明电子公司明确拒绝了小戴的请假申请,且小戴对公司春节留守的要求亦未同意。小戴是湖北人,其请假日期为春节前一天和春节后两天,该期间系我国春运期间,小戴的请假申请涉及其春节回家的行程安排,故公司更应在合理期限内尽早进行答复。
本案中,公司在春节假期开始之后才驳回了小戴的请假申请,此后公司更是在小戴回公司后直接对小戴作出了开除的决定,没有给小戴申辩的机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03
春节后迟迟不上班构成自动离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502号:
刘汉波主张其经力纳克公司经理李某甲口头同意,于2014年1月13日请假回家,2014年2月17日返回公司上班遭拒,被力纳克公司违法解雇。
力纳克公司主张刘汉波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职,旷工长达一个多月(扣除春节放假期间及周末,实际缺勤天数为19天),构成自动离职。
由于刘汉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请假的事实,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又鉴于刘汉波确认2014年1月13日至2014年2月17日未到公司上班,故二审法院认定刘汉波的行为构成自动离职,力纳克公司依法解除其与刘汉波劳动关系正确。
· END ·
免责声明:“中国人力资源”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若涉及版权问题,可后台联系,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处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