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律师开庭时突发疾病, 回租处死亡, 是工伤吗 人社部 未径直送医院抢救不是工伤!

职场   2025-01-14 10:3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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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1日上午,江苏RS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某因代理案件,驾车前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来龙人民法庭参加庭审活动。庭审前尹某突然出现嘴斜、流口水、说话不利索等情况,无法参加庭审活动,法庭让其在庭外休息。尹某于庭审结束后,返回城区,并于当晚回到锦绣江南小区某栋公寓楼614室的租住处。


713日,王某(系尹某母亲)报警称尹某已经两天联系不上,且手机关机。


警方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民警接警后迅速进行排查寻找,后通过监控调取,发现其现租住锦绣江南小区某栋公寓楼614室,后联系房东到现场将房间打开,发现尹某趴在床底,并联系120急救,确定已无生命特征。经查,尹某生前患有严重糖尿病病史,711日已经有发病迹象,并于当晚独自回家后一直居家未出,直至被发现在家中死亡。后经警方调取周边监控以及对死者尸表、毒化等进行检验,排除他杀可能,不构成刑事案件。


718日,警方出具《户口注销证明》,载明本辖区居民尹某……2022712日死亡,于2022-07-18注销常住户口。注销原因:各种疾病死亡


99日,律师事务所向宿迁市宿豫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118日,人社局作出13**工不认〔20228《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决定书),认为尹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王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人社局答辩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符合该项视同工伤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本身就扩大了工伤认定的情形,行政机关无权在法律法规已经扩大情形下再进行扩大或延伸。据申请材料显示: 2022711日上午,尹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但尹某突发疾病后并未去医院治疗,而是于工作后返回居住公寓。其行为已经中断了视同工伤认定情形,故尹某的死亡既不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更不是在工作时间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该规定的适用范围。


尹某在代理案件参加庭审过程中身体不适,在庭审结束后返回其租住的房屋,两日后被发现死亡,公安机关经调查仅认定尹某的死亡排除他杀可能。虽然该不幸结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病情危急来不及抢救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紧急送医院进行抢救无效死亡而设定,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之间应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为一连续过程。


本案中:1.尹某生前租住在宿豫锦绣江南小区。2022711日上午尹某驾车去宿豫来龙人民法庭(锦绣江南小区距离来龙人民法庭约24公里,驾车需要大约45分钟)代理诉讼。在法庭尹某突发身体不适,经休息恢复后于上午约11:00驾车离开法庭返回,两日后被发现在住处死亡。2.经公安机关调查,尹某于711日晚独自一人回家后一直居家未出,于712日死亡。


尹某711日上午突发身体不适后并未去医院治疗,而是自行休息后驾车返回城区,并于当晚独自回家,可见其病情并未持续711日上午尹某在工作岗位突发身体不适与其712日在家中死亡之间缺乏连续性;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结论正确。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

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


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但是,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2016520

本文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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