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93年的本溪市城市信用联社,2010年4月更名为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1月更名为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银行),是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本溪银行现有员工近1000人,营业网点48个,覆盖本溪市四区两县,现诚聘职业经理人行长1名。
截至2023年9月末,本溪银行资产总额为542.86亿元,2022年营业收入为4111.02万元,净利润为-40097.01万元,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1256.63万元,净利润为-36054.18万元。
一、应聘条件
1.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以上(时间以选聘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及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及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及以上)。
3.具备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1)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级市分行副行长级或省分行相应层级及以上职务,其中上述银行地级市分行副行长级或省分行相应层级需任职2年以上。
(2)省属法人银行分行行长级或总行相应层级及以上职务;其他城商行总行行长级,或者任总行副行长级2年以上。
(3)曾任地市级金融监管机构正职,或者任地市级金融监管机构副职2年以上,并符合其内部管理规定。
4.符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的其他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禁止性规定明确的相关情形。
二、聘期及聘期管理
(一)聘期
行长每个聘期为3年,劳动合同期限与聘期一致。解除聘任时,劳动合同一并解除。行长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不合格则解除聘任职务。
(二)日常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选聘的行长可以进入本溪银行董事会。行长在聘期期间,未经本溪银行党委及董事会同意不得兼任本行以外的其他职务。行长应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廉洁从业、勤勉工作,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情况。
(三)考核管理
聘期考核主要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一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四)续聘、解聘及辞职
1.续聘。任期届满,经考核评价,如胜任行长岗位可续聘,重新履行相关聘任手续。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3个聘期。
2.解聘。出现以下情形解除(终止)聘任关系。
(1)业绩考核不达标;
(2)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责任;
(3)聘任期间对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
(4)聘任期间经调查核实发现存在“躺平”现象等不适宜聘任情形;
(5)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6)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期届满不再续聘;
(7)董事会认定不适宜继续聘任的其他情形。
3.辞职。因个人原因辞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任合同等有关条款,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给本溪银行造成损失,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薪酬待遇
行长薪酬待遇包括年度薪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专项奖励,缴纳五险一金。
绩效年薪、任期激励和专项奖励按完成董事会和行党委确定的经营目标情况确定,同时按监管要求进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兑现、追索扣回等按监管要求执行。
解除(终止)聘用和劳动关系后(聘期届满考核合格但不再续聘的除外),原则上不兑现当年绩效年薪、任期激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