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
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
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等单位检验
产品标签标示为
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红鑫龙染发膏(亚麻棕色)等
50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0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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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江涛
责编:余明明
终审:陆天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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