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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如戏,戏如人生。在人生的大舞台,我们每个人都扮演着各种角色,经历着各种的各样剧情,正所谓跌宕起伏。有人入戏太深,无法自拔;亦有人从未入戏,清醒如初。
在戏剧《大话西游》里有这样一段经典台词:“曾经有一份真诚的爱情放在我面前,我没有珍惜,等我失去的时候才后悔莫及,人世间最痛苦的事莫过于此。如果上天能够给我一个再来一次的机会,我会对那个女孩子说三个字:我爱你。如果非要在这份爱上加上一个期限,我希望是:一万年!”
近日,一则“已婚男借给情人30万元,称:期限为一万年”的新闻冲上热搜,引发民众广泛讨论。其中涉及的问题无非是这30万元女方是否需要返还?至于是否返还,关键在于对这30万元的定性?是赠与,还是借贷.....
案情概要:2017年8月,已婚男与离异女相识相恋至同居,而男方欺骗女方称自己已离婚;期间,女方经济困难,男方主动转账30万元给女方,并称该笔款项是离婚所得,后女方要求向男方出具借条,男方拒绝并称:“如果非要写借条,非要加上一个期限的话,那就借一万年”,此事暂且作罢。但是,爱情就像龙卷风,来的快去得也快。2018年3月,双方感情破裂并结束同居关系,此时案涉30万元性质引发争议,男方要求女方与其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此30万元则继续作为“保证金”,女方表示还款也不继续同居,故男方以借款纠纷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30万元。好的,故事就到这里,我们言归正传。
1、案涉30万元是构成借贷还是赠与?
先给结论,案涉款项不构成借贷,应属赠与。理由如下:
① 不满足借款的形式要求——即借款表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可知,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男女双方之间虽然存在30万元款项的交易往来,一方面,男女双方并未就案涉3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如:女方出具借条,或男方出具收条,故不存在书面的借贷关系;另一方面,女方诉说要出具借条,但被男方以“一万年”予以拒绝,且双方后续也未就案涉款项在口头上达成借款的一致意见,故未达成口头的借款约定。
② 不满足借款的实质要求——即借贷合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可知,主张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及所涉借款确实已经给付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男方向女方给付款项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交易往来;而女方主动要求向男方出具借条时,被男方以“如果非要写借条,非要加上一个期限的话,那就借一万年”的意思表示予以拒绝,此后双方间也未出具借条,说明双方之间并未达成借贷合意。
实践中,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长也不超过五年,若借款期限需进行延期,双方会就借条期限重新出具,而前述凭证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但是,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合意一般不会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表现,往往是通过口头方式达成合意,当然也存在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达成合意,至于此类借贷合意也比较好认定,因为无论是按照一般常理分析,还是依据生活习惯判断,亲友之间的大额款项往来在没有明确为无偿赠与的前提下,默认为借贷往往更符合民众的朴素价值观认知。本案中,基于男女亲密无间且同居的特殊身份关系前提,结合女方在此期间怀孕流产的事实,故对于双方间的经济往来不能按照一般亲朋好友间的借贷习惯来推定,否则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另外,男方口头叙述“借款期限为一万年”,明显带有示爱成分,在客观上男方无力要求女方返还,在主观上男方有不要求女方返还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借贷合同期限一般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则借款有效期最长为20年,本案男方口头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万年,显然具有赠与女方款项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生老病死,人之常情,没有人能活到一万岁,男方在客观上不具有向女方主张借款返还的任何可能。
综上,男方主张借贷返还,除提交涉案款项的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间达成借款合意,显然男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故男方应承担主张借贷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2、案涉30万元构成赠与,是否需要返还?
先给结论,男方不能主张返还,至于男方配偶可否主张返还,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制度,有约定则按约定(即夫妻财产分别制),无约定则默认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制)。
① 若男方与其配偶实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男方赠与女方的30万元,女方无需返还
一方面,从个人财产处分自由来分析,男方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得,各自可以自由处分各自名下财产,且无需征得另一方配偶同意。另一方面,从撤销权来分析,男方对女方赠与的30万元系自由处分财产的表现,而且货币系消耗物,一经流转即转移所有权,故男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加之,男方在同居期间致使女方怀孕且流产的事实,若允许男方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任意撤销赠与,则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而且会助长男方谈恋爱不负责的不正之风。
② 若男方与其配偶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男方赠与女方的30万元,女方需要返还
一方面,从日常家事代理权来分析,男方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利,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必要,在女方没有追认且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男方赠与女方的30万元系无权处分行为;另一方面,从公序良俗来分析,男方在有配偶的前提下与婚外第三者同居,为保持婚外情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损害原配财产权,还损害原配情感期待,若法律不允许原配主张第三人返还款项,将致使原配人才两空,不符合一般民众的朴素价值观,故法官基于社会舆情和公序良俗考量,往往会优先保障原配合法权益,支持原配主张第三方返还全部的诉求。
但是,本案又存在另外一个问题,即女方系被已婚男欺骗与之同居,也就是所谓的“被小三”,其在客观上没有索取钱财的行为,期间一直表示要返还案涉款项,其在主观上也没有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获得钱财而恶意破坏他人家庭的动机。在此情形下,男方有过错不容置疑,但原配和女方都是受害者,基于现有法律规定缺失和实践司法裁判匮乏,对于没有任何过错的第三者女方的利益很难保护。
婚外情中,对于没有任何过错的第三者权益该如何保护,笔者在《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财物的法律问题探析》一文中已进行了详细讨论,路漫漫其修远兮,如何实现原配和第三者的利益平衡,有待实践往前往前再往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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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专职律师,法律硕士,中华遗嘱库学术委员会委员。曾协助办理多个涉案标的过亿、债权人数过千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案件,擅长与债权人和债务人沟通;前述经验也进一步磨砺了我的耐心和细心,这也为执业后往婚姻家事方面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致力于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