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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当事人问:我们一审、二审都胜诉了,但是申请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前妻名下,我们能否申请追加其前妻作为被执行人?结论是:不能。但倘若你有证据仍可救济,只不过程序多一点而已。
最高检指导案例明确指出:办理可能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既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又要注重保护未共同举债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利。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事关交易安全、社会诚信和家庭稳定,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既要注意到可能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也要注意到可能存在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情形;特别是要防止简单化地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要严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如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经由审判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夫妻一方因涉债通过离婚将财产全部或大部分转移至配偶名下的情形屡见不鲜,我们暂且不论双方系真意思表示的离婚还是假意思表示的离婚,但在我国没有假离婚一说,只要经民政部门登记或法院判决即具有对外效力,双方已不再享有法律上赋予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若财产已经离婚分割且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至另一方名下,执行法官一般不会对被执行人不享有权利的财产进行执行,即使情感上予以同情,但执行上仍需有法可依,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没有径直追加配偶为被告的法律依据,加之债务未经审判程序定性难以确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不是共同债务则无法在执行阶段追加前配偶为被执行人,也无法执行前配偶名下的财产。
但是,真的只能这样了吗?债权人再无权利救济空间,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认栽,还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另辟奇径。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两个核心:第一,被执行人背负的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第二、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通过离婚规避债务执行情形。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可知,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综上可知,基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前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如下: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产生的债务
① 夫妻一方对外借债,另一方配偶在借条或合同上签名,则双方都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② 夫妻一方对外借债,另一方配偶事后向债权人追认,具体表现为:代替还款,书面或口头追认。
2、基于“夫妻共同使用”产生的债务
① 夫妻一方对外借债,但该笔资金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购置生活用品、买房贷款、装修费用、子女教育费用、生病就医费用等。
② 夫妻一方对外借债,但该笔资金用于公司资金周转或经营运作,如:债权人能证明该公司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或公司为夫妻双方持股;或公司由一方单独持股但另一方在公司担任财务或监事等职务;或公司由一方单独持股而另一方系全职太太,但公司经营收入作为家庭生活支出来源。
注意:以下债务即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①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具体根据夫妻双方生活状态和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评判;
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的债务;
③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
二、关于被执行人存在通过离婚规避债务执行的认定
若被执行人“离婚财产分割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且在离婚时被执行人已处于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通常而言前述行为被认定为通过离婚析产规避执行的可能性较大。具体情形如: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后,被执行人申请离婚登记并分割财产;被执行人离婚时,其配偶对前述债务已知晓,且被执行人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大部分转移至配偶一方名下;被执行人离婚时,不仅不分财产,还明确约定所有债务由其自行承担,与配偶无任何关系。
此外,结合“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通过离婚规避债务执行的可能。若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一般较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和平离婚状态下不至于差距悬殊,除非系一方存在过错而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或净身出户、或大肆倾斜,否则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没有更需要倾斜的天平一方;若是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则由法官予以评判,虽会考量照顾女方和子女原则,但纵观百篇婚姻家事判决来看,一般都是对半分或一点点小差距,即使在男方存在一定过错时,法官也是在四六分的比例进行裁判,尽可能实现夫妻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很少在三七分的比例进行裁判,更不要说将全部财产判归一方。因此,在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差距巨大定有其原因。
若被执行人“离婚财产分割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前,一般不会被认定为通过离婚析产规避执行。按照常理分析,一般人不会有钱不要去对外借钱,也不会提前谋划离婚后再借债,此举不仅不能侵占他人财产,反而会出现人财两失的局面,因为你以为的假离婚始终是你以为,有可能是另一方蓄谋已久,也有可能致使另一方在无枷锁状态下另结良缘;按照法理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共债共签或对外借款用于夫妻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状预设前提是双方离婚后一方产生的新债务,此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申请执行人亦即债权人维权之策:
① 一年内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事实之日起一年内提起,撤销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
② 半年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请求变更或改变被执行人离婚判决或调解书。
此外,还存在此种情形,即离婚时协议约定房产归配偶一方,因被执行人配偶一方未协助变更登记,而被执行人债务无法清偿,导致房产被执行,此时配偶一方又该如何救济?
① 配偶可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若被驳回,则可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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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专职律师,法律硕士,中华遗嘱库学术委员会委员。曾协助办理多个涉案标的过亿、债权人数过千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案件,擅长与债权人和债务人沟通;前述经验也进一步磨砺了我的耐心和细心,这也为执业后往婚姻家事方面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致力于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