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料之中!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借款3个亿及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摘   2024-05-18 22:5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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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实践中,男女交往期间,产生大额款项性质该如何认定?尤其是在双方关系恶化时常因前述款项性质认定产生争议,有人主张借贷返还,有人主张保管财产返还,有人主张赠与返还,有人主张彩礼返还。
对于特殊关系的男女朋友而言,关于大额款项性质认定的案由选择非常重要,既不能简单地主张借贷关系、保管关系;也不能机械的以赠与返还为案由,应当根据个案实际、婚外同居还是非婚同居、同居时间长短、同居期间生育子女或流产情况、双方合意、双方经济实力、当地生活消费水平等因素,结合现有证据情况来确定案由。对于本案,笔者虽有想法,但限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认定,至于本案裁判结果不予以评判。
本案中,男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进而要求女方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男方全部诉讼请求。结合判决书内容来看,理由有二:
其一,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90条规定可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男方主张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而借贷关系成立需满足:有款项出借的行为和借款合意。首先,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存在款项往来也正常;其次,双方同居11年,育有13个子女,大额款项用于日常生活消费支出也合理;加之,男方主张双方间存在借贷,仅有其单方备注借款的转账凭证,而无其他借款合同、借条、借据等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故男方应当承担借贷关系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二,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2条:“出借人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加之,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男方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部分款项单方备注为借款,主张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款项及利息返还。其一,男方除转账凭证外,未能提供任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凭证,而且女方在庭审中对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予以否认;其二,女方陈述双方恋爱同居11年,期间育有13名子女,前述款项系共同的家庭生活消费支出;其三,在女方初步举证前述款项系其他债务时,男方仍应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而男方未能进一步举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男方应当承担民间借贷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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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专职律师,法律硕士,中华遗嘱库学术委员会委员。曾协助办理多个涉案标的过亿、债权人数过千的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案件,擅长与债权人和债务人沟通;前述经验也进一步磨砺了我的耐心和细心,这也为执业后往婚姻家事方面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致力于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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