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经营着一家饲料店,专门向当地蟹农提供优质饲料。2023年7月,刘某经丁某介绍,结识了螃蟹养殖户张一、张二。因养殖螃蟹成本较高,手头没有余钱的张一、张二希望刘某帮忙赊欠一部分饲料款,并再三承诺年底螃蟹一经出售,将第一时间给付饲料款。
正当刘某犹豫不决的时候,丁某发话了:“你放心,大家都是朋友,如果他们不给钱,你找我要!”碍于情面的刘某在丁某的撮合下,赊给张一、张二饲料共计51900元,二人出具欠条但中间人丁某并未签字。
眼看着约定的期限已过,张一、张二却迟迟没有结账的意思,刘某遂多次上门催要货款,但均未果。一气之下,刘某将张一、张二连同丁某三人一起告到了法庭,要求张一、张二支付饲料款,丁某则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裁判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法院审理认为,保证合同须为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书面形式,口头的保证不能成立保证合同。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之间不存在书面保证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因此原告刘某要求被告丁某承担保证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张一、张二支付原告刘某欠付款项519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来源: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